
4月24日上午,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小米”“水星家紡”“美津濃”的馳名商標認定案件,涵蓋智能制造、服裝、家用紡織品等多個行業(yè)領域。該4起案件中,3起案件認定了馳名商標并依法適用了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權利人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判賠金額分別為3000萬元、2000余萬元、500萬元。
01.
兩起“小米”商標侵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小米公司系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第8911270號“”商標的商標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是第9類手提電話等。L公司、H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智能馬桶、花灑商品上使用了與涉案權利商標近似的“小米零度”“”等被訴侵權標識,蘇某系第32483813號“”商標的注冊人,并授權L公司、H公司使用。且L公司、H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馬桶商品上使用與小米“小愛同學”語音喚醒指令高度近似的“小愛小愛”作為語音喚醒及操控指令。小米公司認為,L公司、H公司和蘇某的行為共同侵害了小米公司涉案權利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認定相關商標為馳名商標,L公司、H公司在馬桶商品上使用“小愛小愛”語音喚醒指令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L公司、H公司和蘇某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000萬元。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由于小米公司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在第9類手提電話等商品上,而被訴侵權標識使用于第11類智能馬桶、花灑商品上,二者屬于既不相同也不相類似的商品,故本案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且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涉案權利商標經(jīng)小米公司使用和宣傳已為我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第9類手提電話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訴侵權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誤認為其來源與小米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L公司、H公司和蘇某構成商標侵權?!靶坌邸闭Z音喚醒和操作指令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相關馬桶商品與小米公司可能存在產(chǎn)品研發(fā)、技術支持、授權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聯(lián)系,或可接入其智能家居服務系統(tǒng),L公司、H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H公司的侵權期間較短且相關侵權產(chǎn)品已被禁售,對其適用法定賠償。鑒于L公司、蘇某以侵權為業(yè),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嚴重,故以其侵權獲利為計算基數(shù)適用兩倍的懲罰性賠償。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最終判決L公司、蘇某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小米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萬元,H公司對其中的2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L公司停止生產(chǎn)、銷售、宣傳使用帶有“小愛小愛”語音指令的產(chǎn)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一起案件中,Z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智能馬桶、花灑等商品上使用與小米公司權利商標近似的“”“小米”“”“”等被訴侵權標識。黃某系第41476208號“”商標的注冊人,并授權Z公司使用。且Z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馬桶商品上使用與小米公司“小愛同學”語音喚醒指令高度近似的“小愛小愛”作為語音喚醒及操控指令。小米公司認為,Z公司與黃某行為共同侵害了其涉案權利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認定相關商標為馳名商標,Z公司在馬桶商品上使用“小愛小愛”語音喚醒指令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Z公司和黃某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500萬元。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最終判決Z公司和黃某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小米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Z公司停止生產(chǎn)、銷售、宣傳使用帶有“小愛小愛”語音指令的產(chǎn)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02.
“水星家紡”商標侵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海水星家紡公司系第9517532號“”商標的商標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是第24類被罩、被子、床單(紡織品)商品。J公司、J分公司、蔣某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床、床墊商品上使用與涉案權利商標近似的“”“”等標識,在企業(yè)名稱、網(wǎng)絡域名中使用“水星”“shuixing”并使用原告自2004年開始持續(xù)使用的“戀一張床,愛一個家”廣告語,以及自稱“23年大品牌”等。上海水星家紡公司認為,J公司、J分公司和蔣某的行為共同侵害了上海水星家紡公司涉案權利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認定涉案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J公司、J分公司和蔣某停止侵權,并賠償上海水星家紡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

侵權商品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由于上海水星家紡公司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在第24類被罩、被子、床單等商品上,而被訴侵權商品為床、床墊,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第20類的“家具”類似群,二者不構成類似商品,且其中一個被訴標識為注冊商標,故本案有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上海水星家紡公司的涉案權利商標經(jīng)過持續(xù)使用已具備較高知名度,構成第24類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權利商標或上海水星家紡公司存在關聯(lián),進而淡化涉案權利商標的顯著性,構成商標侵權。J公司、J分公司在其商品手冊上使用含有“水星”的企業(yè)名稱、域名“shuixing.cm”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鑒于J公司、J分公司在明知上海水星家紡公司及其涉案權利商標在家居行業(y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長期大規(guī)模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床、床墊商品上使用與涉案權利商標相近似的標識,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故以其侵權獲利為計算基數(shù)適用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最終判決J公司、J分公司和蔣某停止商標侵權,J公司、蔣某賠償上海水星家紡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
03.
“美津濃”商標侵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美津濃株式會社系第165975號“美津濃”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是第25類“衣服、鞋、運動鞋”。美津濃株式會社授權其子公司上海美津濃公司使用該商標。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冷某未經(jīng)許可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眼鏡商品上使用與涉案權利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且S公司還將“美津濃”作為企業(yè)字號使用。上海美津濃公司認為,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請求認定涉案權利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停止侵權,S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yè)名稱,S公司、D公司、W公司、殷某、冷某承擔懲罰性賠償250萬元,B公司在5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承擔合理費用105,832元。


左圖:侵權商品 右圖:上海美津濃公司商品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上海美津濃公司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在服裝商品上,被訴侵權標識使用于眼鏡商品上,兩者功能用途、銷售渠道、銷售群體具有較大的關聯(lián)性,應屬于類似商品,故本案并無基于注冊商標跨類保護的需要進行馳名商標認定的必要性。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上海美津濃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S公司使用“美津濃”作為企業(yè)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本案無法從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銷售金額中相對準確地劃分出侵害商標權的賠償金額,難以進行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故綜合考量上海美津濃公司涉案權利商標的知名度、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的侵權惡意等因素,酌情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最終判決S公司、D公司、W公司、B公司、殷某和冷某停止商標侵權行為,S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yè)名稱,S公司、D公司、W公司刊登聲明消除影響,S公司、D公司、W公司、冷某、殷某共同賠償上海美津濃公司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B公司就其中的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文字:陳瀅宇
責任編輯:奚曉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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