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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預(yù)備倉之設(shè),其來已久。但歲久廢弛,不惟社倉之在民間者不可復(fù)考,而預(yù)備之置于官者,所存亦無幾矣。為有司者,宜通行查理及多積稻谷。務(wù)照弘治間例,每縣積谷一萬石之上。仍須收受得法,而無濫惡之入。斂散以時,而無積腐之虞。中饑,可糶則糶,而不必定價于官;大饑,可散則散,而不必借貸于民。則庶乎無負(fù)設(shè)立之初意矣。(萬歷癸酉《漳州府志》卷六漳州府·禮樂志·恤典·賑濟(jì))

社倉

弘治《八閩通志》

社倉二十所,成化十七年,知府姜諒以郡境連年水旱,民無仰給,乃講求朱文公社倉之法,命屬邑鄉(xiāng)都各仿而建之。勸富民出粟貯于其內(nèi),歲歉則散,歲豐則斂,各選民之公正者為社正副以司出納。一所在一二三都金沙社,扁曰「廣濟(jì)」。

萬歷癸酉《漳州府志

社倉凡二十所。成化十七年,知府姜諒以郡境連年水旱,民無儲蓄,仍講求朱文公社倉法,命屬邑鄉(xiāng)都各仿而建之。勸富民出粟貯其內(nèi),歲歉則散,歲豐則斂,各選民之公正者為社正副以司出納。一所在一二三都金沙社…今俱廢。

萬歷癸丑《漳州府志》

縣社倉凡二十所。成化十七年,知府姜諒以郡境連年水旱,民無儲蓄,乃講求朱文公社倉法,命屬邑鄉(xiāng)都各仿建之。勸富民出粟貯其內(nèi),歲豐則斂,歲斂則散,各選民之公正者為社正副以司出納。一在一二三都金沙社…今俱廢。

康熙《漳州府志》

社倉凡二十所。成化十七年,知府姜諒以郡境連年水旱,民無儲蓄,乃講求朱文公社倉法,命屬邑鄉(xiāng)都各仿建之。勸富民出粟貯其內(nèi),歲豐則斂,歲歉則散,各選民之公正者為社正副以司出納。一所在一二三都金沙社…以上今屬海澄,俱廢。

乾隆《漳州府志》卷十二·龍溪縣

舊有社倉二十所。成化間,知府姜諒以郡境連年水旱,民無所儲蓄,乃講求朱文公社倉法,命屬邑鄉(xiāng)都各仿建之。勸富民出粟,歲豐則斂,歲歉則散,選公正者為社正副以司出納。一在一二三都金沙社…以上今屬海澄。

乾隆《漳州府志》卷十二·海澄縣

社倉,國朝乾隆二十五年,知縣汪家琭奉文建設(shè)五所。一在土城大有倉,一在東路浮宮社,一在西路美山保,一在南路鄒岱社,一在北路海滄。乾隆三十一年,署縣事陳鼎奉文續(xù)設(shè)社倉六所。一在東路橋南甲,一在東路石阜社,一在西路龍?zhí)渡纾辉谀下方鹭S保,一在北路永昌保,一在北路新安堡。

乾隆《海澄縣志》

社倉五處,乾隆十八年,邑令汪公家琭奉文建設(shè)。一在土城大有倉,一在東路浮宮社,一在西路美山保,一在南路鄒岱社,一在北路海滄社,各立社長司出納。社倉六處,乾隆二十一年,署令陳公鼎奉文續(xù)設(shè)。一在東路橋南甲,一在東路石阜社,一在西路龍?zhí)渡?,一在南路金豐保,一在北路永昌保,一在北路新安保,各立社長司出納。以上十一倉,原貯額谷共三千石。

光緒《漳州府志》卷五·龍溪縣

舊有社倉二十所。成化間,知府姜諒以郡境連年水旱,民無所儲蓄,乃講求朱文公社倉法,命屬邑鄉(xiāng)都各仿建之。勸富民出粟,歲豐則斂,歲歉則散,選公正者為社正副以司出納。一在一二三都金沙社…以上今屬海澄。

光緒《漳州府志》卷五·海澄縣

社倉國朝乾隆二十五年,知縣汪家琭奉文建設(shè)五所。一在土城大有倉,一在東路浮宮社,一在西路美山保,一在南路鄒岱社,一在北路海滄。乾隆三十一年,署縣事陳鼎奉文續(xù)設(shè)社倉六所。一在東路橋南甲,一在東路石阜社,一在西路龍?zhí)渡?,一在南路金豐保,一在北路永昌保,一在北路新安堡。

注曰:明成化十七年,以都為單位建立社倉,海滄僅一處,在金沙(今后井村),旋廢。至清乾隆二十五年,于海滄重建一處,六年后,又在永昌保、新垵保續(xù)建兩處,此三處約相當(dāng)于今天的海滄街道二、新陽街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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