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與配偶宋某最早系于2004年3月登記結婚,后在2013年8月離婚、至2018年5月12日復婚、又至2018年6月8日離婚、再至2019年7月12日復婚,婚姻關系存續(xù)至今。
王某確認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了9月10日至9月19日的 婚假 ,表示該假期早在2018年5月就已經向達用標公司人事工作人員提出并出示過登記日期為2018年5月12日的《結婚證》原件,當時公司建議因業(yè)務旺季,可暫時延后至旺季過后再休,之后其即在8月29日提出休假申請并同時提供結婚證復印件。
達用標公司《員工手冊》相關內容顯示:“5.4.2.5 婚假 :全職正式員工在本公司服務期內登記結婚可享有10天的 婚假 , 婚假 應提前2周申請。 婚假 須在證書生效第一日起1年內用完,逾期則視為自動放棄; 婚假 遇雙休日均不順延,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薄?.6嚴重違紀行為:員工有以下行為者,均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可即時解雇,并不會作出任何補償,同時公司保留訴訟權……假造單據、證明,提供虛假資料、報告,徇私舞弊,涉及作弊、欺詐或任何不誠實的行為……”
達用標公司《假期申請單》顯示王某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了期限自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的 婚假 。雙方一致確認 王某實際已休上述假期。
2020年7月17日,達用標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相關內容顯示:“很遺憾的通知你,因你于2018年8月29日申請2018年9月10日至9月19日已休婚假10天并同時提交結婚證復印件,經核查,你已于2018年6月8日已離婚并領取離婚證。這種提供虛假結婚證明騙取婚假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第8.6條相關規(guī)定,提供虛假資料不誠實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F根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及你與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約定,經公司決定,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解除此前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p>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達用標公司向王某發(fā)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及在庭審中的陳述可見,達用標公司解除王某的理由為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 婚假 時隱瞞了已與配偶離婚的事實、并提供虛假的結婚證復印件,屬于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騙取 婚假 ,嚴重違反誠信原則及《員工手冊》的行為。
王某確認其在2018年8月29日申請 婚假 10天并實際已休,確認其與配偶于當年5月12日結婚,之后即在次月6月8日又離婚,亦確認其向公司提交的《結婚證》復印件上并無離婚證明印章。
由此可見, 王某在2018年8月29日遞交《假期申請單》時其與配偶已處于離異狀態(tài),其《結婚證》已因雙方辦理離婚登記而失效,王某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向達用標公司提供已失效的《結婚證》復印件而取得 婚假 待遇。
一審法院據此認定 王某的上述行為,已構成達用標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假造……證明,提供虛假資料”可即時解除勞動關系的欺詐及不誠實行為,更違反了一般勞動者應盡到的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其利用已失效《結婚證》享受 婚假 待遇,故意隱瞞離婚事實,使得達用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批準其 婚假 申請。
2020年5月達用標公司在 王某再次申請 婚假 時發(fā)現該情況后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無需支付賠償金。
「二審法院認為」
王某于2018年8月29日向達用標公司請休 婚假 時確已離婚, 王某作為 婚假 請休依據提交的結婚證在當時已然失效。 王某雖稱其在請休 婚假 時已告知達用標公司其當時已離婚、達用標公司知曉其離婚之事實,但該主張未得達用標公司認可,亦未有相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此實難采信。達用標公司主張 王某存在隱瞞離婚事實、明知證件失效卻仍提交已失效之虛假證明文件以享受 婚假 待遇的不誠信行為,確有依據。
案例來源:(2021)滬01民終6934號
「案例啟示」
可見,勞動者享受婚假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在合法婚姻的存續(xù)期間,即便公司規(guī)章制度中有明確約定婚假可以在一年或更長的時間內休完,也會因勞動者婚姻關系的終止而喪失了請求休假的基礎。故而在這提醒勞動者請婚假要盡早,婚假是國家給予婚姻關系雙方享受幸福生活的福利,盡量不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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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qū)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yōu)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fā)表過多篇專業(yè)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zhí)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zhí)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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