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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喝了一點點,開車回家沒問題?!薄拔覜]醉,我只開一點點就到家。”“我的酒量不錯,很快就清醒了?!?a class="keyword-search" >五一假期就快到了,親戚朋友小聚時,如果在飯桌上聽到親朋好友這樣說,趕緊勸勸,千萬別大意!

4月28日,由封面新聞聯(lián)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設的“法官來了”節(jié)目,邀請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許筱然,成都市溫江區(qū)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趙萍做客直播間,聚焦“醉駕”話題,用真實案件和權威解讀來消除大家對于醉駕存在的錯誤認知和僥幸心理。

莫僥幸

醉駕《新規(guī)》并未放寬其認定標準

隨著2023年12月關于醉駕《新規(guī)》的施行,規(guī)定了不構成犯罪的情形,是否說明關于醉駕的認定標準有所降低和放寬呢?“我們在辦理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案件過程中,也了解到很多被告人因為缺乏正確認識,進而觸犯了刑法。”趙萍說,《新規(guī)》的施行,其實并沒有放寬對于醉駕的認定標準。相較于《舊規(guī)》而言,對于醉駕的認定,《新規(guī)》仍然以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作為認定標準,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不認為是犯罪的,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新規(guī)》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認定情形規(guī)定得比較詳細?!壁w萍介紹,一般是指在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50毫克/100毫升,且沒有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雖然造成事故但不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以及沒有肇事逃逸、無證駕駛、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等十五類從重處理情形。也就是說,認定必須要同時符合相關的條件,實際上并不是放寬對醉駕的認定標準。

“《新規(guī)》規(guī)定了為了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而駕駛機動車、在居民小區(qū)或者停車場短距離挪車、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或駛出機動車等情況,雖然也可能不會作為犯罪處理,但這種情形仍然屬于醉酒駕駛行為?!壁w萍說,如果在駕駛過程中出現(xiàn)造成事故并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肇事逃逸、妨害司法等《新規(guī)》規(guī)定的從重處理情況,仍然可能被認定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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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自信”

酒量好壞和醉駕認定標準沒關系

生活中,經(jīng)常聽到“老司機”類似“我只喝了一點點,我酒量好得很”的說辭。認定醉駕和酒量好壞有關系嗎?直播中,許筱然進行了解答。

“這種說法是嚴重錯誤的,不能根據(jù)自己的酒量來斷定是否構成醉駕?!痹S筱然說,在實踐中,有些人認為自己酒量很大,酒精代謝能力強,一斤的酒量喝個半斤八兩后開車也不會有問題。這種想法確實“要不得”。

她介紹,一般來說,大量飲酒后,血液的酒精含量會跟著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覺不到醉,也可能在測試后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而酒量比較小的人在喝了一點酒后,雖然血液酒精含量還達不到酒駕或醉駕標準,實際上人已經(jīng)醉了,開始神志不清,開車也是非常危險的。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fā)布的《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guī)定,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核定標準,就構成‘酒駕’或‘醉駕’條件。所以說,不能根據(jù)自己的酒量來斷定是否構成醉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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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行為都不可取!

逃避血液酒精檢測?

一些駕駛員可能也會認為醉駕后只要想方設法逃避血液酒精檢測就萬事大吉了,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直播中,許筱然說,血液酒精含量并不是認定“醉酒”,進而確認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唯一依據(jù)。

“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依據(jù),但犯罪嫌疑人經(jīng)呼氣酒精含量檢測,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樣本前脫逃或者找人頂替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作為認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據(jù)?!痹S筱然提醒,駕駛員千萬不要試圖以逃避血液酒精檢測的方式規(guī)避對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被查獲后找他人“頂包”?

實踐中,法官還曾處理過醉駕后找人“頂包”的案件。趙萍分享了一起案件。項某酒后無證駕駛小型汽車與王某駕駛的汽車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王某現(xiàn)場撥打報警電話,項某為逃避處罰當場授意同車乘坐人員程某為其頂包。民警勘查現(xiàn)場時,程某謊稱自己是車輛駕駛員,但民警結合現(xiàn)場了解到的情況對項某產(chǎn)生了懷疑,現(xiàn)場對項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后將項某帶至醫(yī)院進行血樣抽取送檢。后經(jīng)鑒定項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41.40毫克/100毫升,偵查機關也找到其他證據(jù)證實項某才是實際駕駛?cè)?,最后項某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并被判處刑罰。

“幫醉駕人員頂替,不僅不能真正幫到醉駕人員,反而自己還可能觸犯法律,可能構成包庇罪或偽證罪等。如果醉駕人員明知或指使他人頂包,結合其構成的犯罪還可能被認定具有妨害司法、逃逸等從重情形,情節(jié)嚴重的甚至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壁w萍說。

現(xiàn)場飲酒混淆視聽?

趙萍分享,曾辦理過這樣一起案件,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在得知被害人報警的情況下,為了逃避處罰,到路邊的商店里購買了兩瓶啤酒并飲用,還灑了一些在衣服上制造酒味,并在警察到達現(xiàn)場后否認自己事故前飲酒駕駛的事實,辯稱自己發(fā)生事故后心情郁悶借酒澆愁,企圖以這樣的方式來逃避處罰。

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可以以查獲后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意見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jù)。

“行為人在此類情況下本就已經(jīng)飲酒,只是企圖以二次飲酒的方式制造事實不清的亂象,從而逃避法律追究。如果最終實測的血檢結果達到80毫克/100毫升,就可以認定行為人屬于醉酒。”趙萍解釋,綜合全案證據(jù),認定張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并判處了相應的刑罰。

法官提醒,在已經(jīng)知道其要面臨執(zhí)法檢查、處理的情況下,駕駛者不應當做出再次喝酒的舉動。如果配合民警調(diào)查,不?;ㄕ?、不心存僥幸,在本人無違法犯罪前科和其他從重處罰情形的情況下,可能會從寬處罰,但如果聽信網(wǎng)絡段子,故意再次飲酒,企圖掩蓋酒后駕車的犯罪事實,反而得到更重處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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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高院×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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