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一方地產(chǎn)預重整案因債務數(shù)據(jù)異常、保交樓資金挪用等指控陷入法律爭議。舉報一方集團實際控制人伍致軍、黃彩鳳騙取保交樓專項資金的材料提供的財務憑證顯示,該公司可能存在賬外舉債轉移資產(chǎn)、虛假破產(chǎn)逃避債務等行為,若查實將面臨多重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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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一:債務虛增是否構成“虛假破產(chǎn)”?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32條,債務人在破產(chǎn)前一年內無償轉讓財產(chǎn)、虛構債務等行為可被撤銷。一方地產(chǎn)債務從1.6億元增至6.73億元,其中超5億元新增債務無明確對應資產(chǎn)。法律專家認為:“若賬外舉債未用于公司經(jīng)營,可能被認定為虛構債務,相關方需承擔民事賠償乃至刑事責任?!?/p>
爭議二:保交樓資金挪用觸及何種罪名?
保交樓專項資金被納入政府監(jiān)管賬戶,若企業(yè)擅自挪用,可能涉嫌《刑法》第384條“挪用公款罪”或第271條“職務侵占罪”。舉報材料稱超8000萬元資金未用于工程款支付,司法機關需核查資金流向以定性責任。
爭議三:實控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伍致軍、黃彩鳳作為一方集團實控人,若主導賬外舉債并轉移資金,債權人可依據(jù)《民法典》第1168條追究其連帶責任。此外,黃彩玲通過個人賬戶操作借款,或成為認定“財產(chǎn)混同”的關鍵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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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后續(xù)走向
目前,舉報方已提交證據(jù)材料,要求司法機關凍結關聯(lián)賬戶并追查資金。法律程序能否穿透公司面紗、追責個人,將成為此類案件的風向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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