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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訴求

原告劉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 確認位于北京市的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2. 判令被告劉杰、劉慧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將房屋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3. 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劉俊稱,自己與劉杰、劉慧系兄弟姐妹,長期與父母劉德海、王麗娟共同生活。2005 年,父母出資購買一房屋并登記在自己名下。2008 年,因父母反對自己的婚姻,擔心房屋被配偶分割,要求將房屋過戶至劉杰、劉慧名下。后經法院判決,2008 年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故請求確認房屋歸己所有并完成過戶。

(二)被告答辯

被告劉杰、劉慧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一號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為二人,各占50% 份額。2005 年父母借劉俊之名購房,因名下有福利房需享受單位福利。2008 年,父母因劉俊婚姻問題與其關系惡化,通過分家析產將房屋分給二人,劉杰支付 10 萬元,父母替劉慧支付 10 萬元給劉俊作為補償。此外,父親生前遺囑未提及一號房屋,也表明房屋已在生前處理完畢。即便買賣合同無效,也應探究過戶真實意思,而非直接認定房屋歸劉俊所有。

(三)法院認定事實

劉德海與王麗娟育有子女劉俊、劉杰、劉慧。2005 年,父母出資購買一房屋登記在劉俊名下。2008 年,因父母反對劉俊婚姻,要求其將房屋過戶至劉杰、劉慧名下,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成交價 20 萬元,但合同諸多關鍵條款未填寫,且無付款記錄。過戶后,劉俊搬離,父母出租房屋收租,2016 年劉俊經父親同意搬回居住。此前訴訟中,法院已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因缺乏真實買賣意思表示而無效。本案中,劉杰、劉慧雖提交繳費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jù),但無法充分證明已支付購房款及房屋權屬歸己。

二、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的實際所有權歸屬;

劉杰、劉慧是否應協(xié)助劉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此前買賣合同無效后,房屋權屬應依據(jù)何種規(guī)則確定。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無效后果認定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前案已判定劉俊與劉杰、劉慧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基于該合同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也應失去效力,房屋權屬應恢復至合同簽訂前狀態(tài)。

(二)房屋權屬依據(jù)分析

劉杰、劉慧主張已支付購房款并通過分家析產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付款事實。雖有證人證言和繳費憑證,但證人陳述存在矛盾,繳費行為也不足以直接證明房屋權屬。而房屋初始登記在劉俊名下,在無其他有效證據(jù)推翻的情況下,結合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房屋應恢復登記至劉俊名下。不過,因房屋涉及父母出資等案外因素,在本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暫無法直接確認房屋歸劉俊所有。

(三)過戶義務判定

鑒于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劉杰、劉慧作為現(xiàn)登記權利人,有義務協(xié)助劉俊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使房屋權屬恢復至合理狀態(tài)。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判決:

劉杰、劉慧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xié)助劉俊將一號房屋變更登記至劉俊名下;

駁回劉俊要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規(guī)范財產權屬約定:家庭內部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交易時,應簽訂詳細書面協(xié)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財產歸屬及交易目的,避免因口頭約定或模糊表述引發(fā)糾紛。

重視證據(jù)留存意識:在財產交易過程中,要妥善保留資金支付憑證、合同文本、溝通記錄等證據(jù),以便在糾紛發(fā)生時能夠有力證明自身主張,維護合法權益。

明晰法律行為后果:進行房產過戶等法律行為時,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行為后果,確保交易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因無效行為導致財產損失和權屬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