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qū)χ袊A融原董事長賴小民執(zhí)行了死刑。
這名曾經(jīng)叱咤風云的金融巨貪已經(jīng)歸入煙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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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人民法院報發(fā)表的一篇文章揭示,賴小民曾經(jīng)為了自保,提供了兩名下屬人員的違法犯罪線索。
不過,考慮到其對下屬員工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法院最終認定具有重大立功情節(jié),但是仍然不能據(jù)此而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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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判處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賴小民上訴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確認: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quán)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余元;賴小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2513萬余元;賴小民有配偶而長期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賴小民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貪污罪和重婚罪,應數(shù)罪并罰。賴小民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賴小民雖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賴小民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