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某電視臺播出一條普法節(jié)目引發(fā)網(wǎng)友熱議。

節(jié)目名為“走路時二人相撞,責任如何承擔?!保m然是普法節(jié)目,可是節(jié)目播出后非但沒有為大家排憂解惑,反而讓網(wǎng)友們把那位出鏡的法官甚至連帶整個青島都被推上了風口浪尖。
節(jié)目中法官講述了這樣一個真實案例:老劉(女,60歲老人)和小王(男,年青人)一前一后走在人行道上,老劉邊走邊接電話,期間突然轉身向后,直接撞到走在老劉身后的小王身上,老劉隨即倒地。

小王趕緊攙扶老劉并詢問情況,經(jīng)送醫(yī)院檢查,老劉腿部骨折,老劉痊愈后認為自己骨折系小王撞倒導致,于是向小王索取包括醫(yī)療費、陪護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在內總共18.8萬元。

小王感覺自己很委屈,明明自己在路上走的好好的,是老劉突然轉身撞到自己身上,卻反過頭來找自己要錢,兩方不歡而散。

于是老劉一紙訴狀將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賠償各種費用18.8萬元。
法院工作人員經(jīng)調取相關監(jiān)控得知:事發(fā)時老劉在前方無突發(fā)情況的狀態(tài)下突然轉身導致兩人相撞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而小王在步行時未與前面步行的老劉保持安全距離是事故發(fā)生的次要責任。

最終經(jīng)法院多次調解,小王賠償老劉各項費用7萬元,至此,案件完美解決。
看到這里不知大家作何感想?我綜合了多數(shù)網(wǎng)友的疑問在此供大家討論一下:
第一,法官口中所說的步行時的安全距離是否有法律依據(jù)?
我仔細搜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能夠找到關于“安全距離”的詞條只有車輛與車輛之間的,行人步行并無安全距離一說。

俗話說“法無禁止即可行”,更何況小王是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并沒有做出影響其他行人通行安全的行為,為何法官如此調解?

另外網(wǎng)友提出如果被撞的小王是個年齡更大的老王且傷勢更重,法官又該如何調解?

第二,既然法官指出小王未與前面行走的老劉保持安全距離,那么多大的距離是安全距離?一米?兩米?還是十米?五十米?
還有網(wǎng)友問旅游景區(qū)人擠人時又該如何應對?
地鐵站出入口又該如何保持安全距離?
第三,法官的所謂完美解決的調解結果是否有違《民法典》中對侵權責任認定的過錯責任原則?

小王正常走路,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任何條款,只是因為別人突然轉身撞到自己身上就沒葫蘆法官定了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的“未保持安全距離”而賠償七萬元,法官的調解是否與法律規(guī)定沖突?作為執(zhí)法者是否有權任意杜撰法律條文?
第四,之前有沒有類似判例?我們看看北京是怎么判的。
2019年,北京某車站的進站口處,67歲的王老太在離開閘機逆行時,與身后正常排隊檢票的劉女士相撞,被對方的行李箱絆倒跌地。之后,王老太因為腦出血而不幸去世,王家人索賠62萬元。
最終,法院駁回了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第一,王老太轉身逆行而出,更應避讓順行的旅客并觀察周邊情況,本人對被絆倒的損害具有過錯。第二,劉女士正常進入檢票口,絆倒的事發(fā)全程不足4秒,“劉女士無法預見,亦無法在瞬間作出可能發(fā)生意外情況的判斷”。法院總結說:行走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由轉身逆行者負責,不應將高度注意義務強加于他人身上。
第五,法官口中的“此案完美解決”會給社會帶來什么樣的價值取向?
我個人認為此案作為青島相關法院認為非常沾沾自喜的一個案例在電視節(jié)目中大說特說非但沒有讓網(wǎng)友們拍手叫好,反而激起大家口誅筆伐確實是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遇到這種意外,而法官的這次完美解決確實為生活中一些想破腦袋、挖空心思的想找一種又安全又有效的碰瓷方案而找不到的壞了良心的老人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平臺:碰年青行人的瓷!

只是我們不知道如果某天這位法官被老人撞了后他會怎么判?會判自己賠老人多少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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