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強、張曉琳(夫妻)被告:陳宇、趙雅婷(夫妻)第三人:甲公司(居間方)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王志強、張曉琳訴請:
確認雙方簽署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解除;
陳宇、趙雅婷支付違約金 948,000 元(總房款 599 萬元的 20%)。
事實理由:2023 年 9 月 2 日,雙方簽訂合同約定陳宇、趙雅婷以 599 萬元購買王志強、張曉琳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的一號房屋,并支付定金 25 萬元。合同約定原告需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解押,被告在解押后 3 個工作日支付首付款。但被告于 2023 年 12 月通過中介表示拒絕購房,經多次溝通仍堅持解約。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送達《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通知》,主張被告因房價下跌惡意違約,應按合同支付 20% 違約金。
(三)被告答辯
陳宇、趙雅婷辯稱:
認可合同已解除,但主張解除時間應為 2023 年 12 月 22 日(通過中介正式提出解約);
因家庭變故(父親去世、需贍養(yǎng)母親、醫(yī)療支出增加、工作變動)無法履行合同,主觀無惡意;
原告未舉證證明實際損失,且小區(qū)房價在解約期間未下跌反而上漲,原告無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約定的 20% 違約金過高,請求調整,愿以 25 萬元定金承擔責任;
原告主張的首付款支付條件與合同約定不符。
(四)法院認定事實
合同簽訂與履行:2023 年 9 月 2 日,雙方簽訂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總房款 599 萬元,被告支付定金 25 萬元;原告需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辦理解押,被告在過戶前 3 個工作日支付首付款。
解約過程:2023 年 12 月 22 日,被告通過中介提出解約;2024 年 1 月 15 日,原告送達書面解除通知。
房價波動:案涉小區(qū)一居室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1 月掛牌均價未明顯下跌,甚至高于簽約時水平。
違約金條款:合同約定根本違約時,被告需支付總房款 20% 的違約金,但未明確實際損失計算方式。
二、爭議焦點
合同解除時間:應以原告書面通知送達時間(2024 年 1 月 15 日)為準,還是被告首次提出解約時間(2023 年 12 月 22 日)?
違約金合理性:合同約定的 20% 違約金是否過高?是否應調整為以定金罰則處理?
可得利益損失:原告主張的房價下跌導致的損失是否成立?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合同解除權屬于守約方。被告作為違約方,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送達書面解除通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程序,故合同解除時間應為2024 年 1 月 15 日。
(二)違約金的合理性審查
實際損失與違約金對比:
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被告違約導致的實際損失(如房價下跌、資金占用成本等)。
被告提供的房價數據顯示,案涉小區(qū)房價在解約期間未下跌,甚至略有上漲,原告無可得利益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及司法實踐,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 30% 可認定為過高。本案中,20% 違約金缺乏實際損失支撐,且被告已支付 25 萬元定金,足以彌補可能的損失。
定金罰則的適用:
被告已支付 25 萬元定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違約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被告自愿以定金承擔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
違約金與定金罰則不可同時適用,法院應選擇更合理的責任承擔方式。本案中,定金罰則已能平衡雙方利益,無需再支持 20% 違約金。
(三)可得利益損失的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房價下跌導致?lián)p失,但未提供具體證據(如評估報告、實際轉售差價)。被告提供的市場數據顯示房價未下跌,故原告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八十七條,判決:
確認合同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解除;
駁回原告關于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被告已支付的 25 萬元定金不予返還。
五、案件啟示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守約方應通過書面通知行使解除權,確保程序合法;違約方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違約金的合理性約定:
合同雙方應合理約定違約金比例,避免過高條款因缺乏實際損失支撐而被法院調整。
建議在合同中明確損失計算方式(如資金占用利息、轉售差價等),以增強違約金條款的可執(zhí)行性。
定金罰則的優(yōu)先性:
定金罰則與違約金不可同時主張,選擇更有利于自身的責任承擔方式(如本案中定金已覆蓋損失,無需再主張違約金)。
舉證責任的重要性:
主張損失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證據(如市場數據、評估報告),否則可能承擔不利后果。
家庭變故與合同履行:
家庭變故通常不構成不可抗力,違約方仍需承擔責任。建議在合同中約定特殊情形下的解約條款,或通過保險等方式分散風險。
通過本案可見,法院在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時,注重平衡合同嚴守原則與公平原則,強調違約金的補償性而非懲罰性,并嚴格審查實際損失的證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充分考慮風險,明確約定條款,以減少糾紛發(fā)生。
熱門跟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