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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權益日 -

誠信至上

315消費者權益日是消費者了解自身權益、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日子。消費者應該積極行使自己的權益,同時也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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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錦江法院審結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通過司法裁判與行政監(jiān)管協同發(fā)力,充分發(fā)揮府院聯動優(yōu)勢,成功化解工程爛尾矛盾,并對違法發(fā)包、無資質承攬工程等行為作出“企業(yè)+個人”的“雙處罰”,為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提供司法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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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JIN JIANG

FA YUAN

半拉子”工程的糾紛

某商務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簽訂項目工程合同,約定于30天內完成包括土建裝修、設備遷移及終端調試等工程,工程總價70萬元。合同簽訂后,該商務公司依約支付工程進度款35萬元。然而,該工程公司幾經拖延,耗時近四個月僅開展初步施工。為盡快完工,該商務公司立即決定解約并另請第三方復工。雙方因工程款退還、違約責任等產生爭議,該商務公司遂訴至法院。

NO.2

JIN 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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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皮”扯出“違法發(fā)包”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fā)現被告某工程公司僅具有勞務資質,并不具有該建設工程施工相應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認定本案涉嫌違法發(fā)包。法官依法向成都市錦江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出具《違法行為線索移送處理函》并移送相關證據材料。

NO.3

JIN 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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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欠缺,合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包人某工程公司不具有案涉工程相應施工資質,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雙方簽訂的項目工程合同應屬無效,雙方應互負返還義務。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因承包人已將建筑材料及勞務實際用于前期的工程施工中,無法適用返還原則,只能折價補償。雙方對有爭議項結合現行市場價格,根據公平原則進行酌情確定。

最終,法院判令某工程公司向某商務公司退還工程款19萬余元。

NO.4

JIN JIANG

FA YUAN

雙違法,雙處罰

收到錦江法院出具的《違法線索移送函》后,成都市錦江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賡即立案調查。

01

發(fā)包方某商務公司

認定其將上述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公司,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的規(guī)定,并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對某商務公司罰款57.5萬元,對責任人王某罰款3.3萬余元;

02

承攬方某工程公司

認定其無相應資質承攬工程的行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規(guī)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對某工程公司罰款1.4萬元,對責任人劉某罰款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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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 JIANG FA YUAN

本案中,錦江法院突破“就案辦案”思維,針對建設工程領域違法發(fā)包“發(fā)現難、認定難、處罰難”問題,通過違法線索移送激活府院聯動機制,共建“資質倒查+合同審查+現場核查”的立體化監(jiān)管模式,實現“個案審理-違法發(fā)現-線索移送-聯合懲戒”閉環(huán),共同打擊建設工程領域違法亂象,推動建筑行業(yè)從“野蠻生長”向“規(guī)范發(fā)展”的轉型。

同時,該案系法院與行政機關聯合查處建設工程“雙違法”的典型案例,“雙罰制”既追究發(fā)包人責任,又追究承包人責任;既追究企業(yè)責任,又懲罰直接責任人,打破“企業(yè)交罰款、個人零代價”的潛規(guī)則,形成“不敢違、不能違”的強力震撼。

供稿|民二庭 畢惠芳

編輯|一糖

一審|一丹

二審|橙子

三審|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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