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的社會熱點之一是“ 人民大學教授王貴元涉嫌性騷擾博士生 ”的事件。對此我也看到了一篇推文 《 》,文中說: “ 在一個保護受害者權益的社會,受害者根本不需要在公眾面前展示自己的傷疤。當微博變成了受害者求助的唯一途徑,恰恰說明了社會系統(tǒng)的失能 ?!?講 得很好。在此基礎上,我還想進一步從法律規(guī)范或法定職責的角度指出,高校性騷擾事件的頻發(fā),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高校與教育主管部門的失職。

兩年前我和一些朋友一起做過高校反性騷擾的信息公開,關于“高校反性騷擾”這個議題,也發(fā)過一系列的推文: 《 》《 》《 》 《 》《 》。

同時,我 也起草過一版《高校防治性騷擾管理辦法》的模板文本: 《 》 。

此外,我還從法務的角度記錄過一起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處理經過: 《 》 。

正好今天也有朋友問起之前自己做過的這些事,所以就匯總了一下本公號里與“反性騷擾”議題相關的推文,供大家參考與批評。

而結合那段時間做高校反性騷擾信息公開的經歷,我最明顯的感受是—— 各大高校普遍缺乏針對“性騷擾”的專門工作機構及專門工作制度,以教育部為代表的各級教育主管部門也并未實質性推進防治性騷擾的工作機制 。雖然《民法典》與《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明確規(guī)定了高校建立反性騷擾制度的法定義務,但這些法律規(guī)定依然屬于相當抽象的規(guī)范,缺乏進一步的細化。在高校反性騷擾制度的建立健全上,可以說各大高校與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是普遍失職的。

兩年前,我們向一些高校提交過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的事項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等有關規(guī)定,高校所建立的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以及相關的反性騷擾措施(須包括為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而采取的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最終倒也收到了一些答復,但基本都是學生處分辦法或師風師德建設文件中零星規(guī)定的拼湊。

可以說,目前大陸高校普遍缺乏針對“性騷擾”的專門工作機構及專門工作制度,高校現(xiàn)有的關于反性騷擾的措施,也僅零散地分布在學生處分辦法、師風師德建設文件等各類校園規(guī)章制度當中,高校始終缺乏針對“性騷擾”的專項文件,缺乏對性騷擾進行防治的細化規(guī)定,也就更不存在一個常設的、針對“性騷擾”的專門工作機構。

▲教 育部《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812號建議的答復

此外還可以發(fā)現(xiàn)一個傾向——比如,在教育部2020年9月16日發(fā)布的《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812號建議的答復》中,教育部“逐步在高校健全完善防止性騷擾的工作機制”的制度依據,是《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師德師風建設的意見》,其中著重強調了師德師風建設—— 對于大陸的高校及教育主管部門而言,“反性騷擾”本身似乎并不屬于一個獨立的議題,它很大程度上附屬于高校的“師風師德建設”,也就是說,把性騷擾議題給道德化了。 這種觀念自然存在很大的問題,首先在于,“性騷擾”并不僅僅發(fā)生在師生之間,它完全可能發(fā)生在學生與學生、老師與老師,乃至校內師生與校外人員之間;其次,即便對于發(fā)生在師生之間的“性騷擾”,它也首先應當被當作一個嚴肅的“法律問題”來看待(因為“性騷擾”行為首先涉及對人身權利的侵犯),而不只是“道德問題”,將性騷擾議題道德化,實際上是對性騷擾議題的降格。對于性騷擾行為的防治而言,高校更需要的,也是健全的應對性騷擾的配套法律機制,而非對師風師德建設的道德呼吁,一味地從“師風師德”的角度去看待反性騷擾,很容易造成對性騷擾核心問題的失焦。

▲教 育部《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950號建議的答復

事實上,教育部在2018年5月就形成了《關于高等學校防止性騷擾工作的意見》草案,并在2019年9月25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950號建議的答復》中提到: “目前,部分高校還沒有設立專門防止性騷擾委員會,專門的工作制度還不健全。我們將會同地方教育主管部門指導高校等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機構,健全性騷擾防范工作機制?!?但時至今日,教育部仍然沒有頒布針對反性騷擾的專項文件,防治性騷擾的工作機制也還沒有得到實質性推進。

教育部什么時候能夠健全性騷擾防范工作機制呢?

不知道。

——顏森林

2024.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