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某萍、范某玉組織賣淫案
——組織賣淫與容留賣淫的區(qū)分
裁判要旨
組織賣淫與容留賣淫,最主要的區(qū)別在于行為人對賣淫人員的賣淫活動是否實施了管理、控制行為。容留賣淫僅提供場所,對賣淫人員既不管理也不控制,對賣淫人員賣淫時間、對象、收費等事宜均不過問。在為賣淫人員提供場所的的同時存在為賣淫人員安排賣淫項目、管理賣淫費用等管理、控制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賣淫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同年12月16日期間,被告人呂某萍、范某玉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jīng)營管理的某休閑會所內(nèi),接收賣淫女上門應聘,為賣淫女提供賣淫服務用品、安裝警鈴通風報信、確定賣淫項目及價格、收取嫖資、結算報酬、禁止賣淫女包夜及店外提供賣淫服務,組織劉某、賀某某、房某某、鄭某某、唐某某等女性從事賣淫活動,雇傭劉某金管理賣淫房間和賣淫女、審核消費單據(jù)等,獲利14375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違法所得100000元。被告人呂某萍、范某玉辯稱,被告人的行為不具有組織賣淫罪的控制性和管理性,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與便利,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當定性為容留賣淫罪。
山東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魯0786刑初14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呂某萍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二、被告人范某玉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三、被告人劉某金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四、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呂某萍、范某玉違法所得人民幣43750元,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安徽刑事律師趙光生(18715086645),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呂某萍、范某玉以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為由提出上訴,后在二審期間申請撤回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魯07刑終59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以招募、雇傭、糾集、引誘、容留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組織他人賣淫。本案中,呂某萍、范某玉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一方面,呂某萍、范某玉不僅對賣淫女實施了招募、容留等行為,而且對賣淫活動進行了直接管理和控制。在案證據(jù)足以證實,二被告人為牟利增設賣淫服務,不僅為賣淫女提供賣淫場所及住處,提供賣淫服務用品,安裝警鈴通風報信,安排人員引導賣淫服務,而且確定賣淫項目及價格,直接收取嫖資,管理賣淫費用,還嚴禁賣淫女包夜及外出提供性服務等,所有的賣淫活動均在呂、范的管理或控制范圍內(nèi)。另一方面,組織賣淫人員同時達到三人以上?,F(xiàn)場查獲的消費單及賀某某的銀行交易明細、賣淫人員的證言等證據(jù),足以證實在特定時間內(nèi),賣淫人員同時達到三人以上。綜上,二被告人的行為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組織賣淫罪。
案例索引
一審: 山東省 昌邑市人民法院 (2021)魯0786刑初146號 刑事判決(2021年12月13日)
二審: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2)魯07刑終59號 刑事裁定書(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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