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手續(xù)齊全的建筑用大理石礦,先后投資了2000萬元,僅僅試運行了一個月,就被自然資源局叫停,對方發(fā)文件稱給補償,但過去了6年,讓投資者把司法程序走了個遍,仍“推三阻四、出爾反爾”。

“兩部門以檢查為名收走證照,并未說不讓生產的理由”

張先生來自陜西商洛,他在寧夏海原縣投資了一家建筑用的大理石礦,沒成想只試運了一個月,就被海原縣自然資源局收走了證照,沒有給出任何理由。

據張先生講,2016年7月,海原縣自然資源局掛牌出讓該縣西安鎮(zhèn)杏兒溝建筑用大理巖礦采礦權,海原縣信泰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信泰礦業(yè)”)在支付47萬余元的出讓金后,拿到了采礦權,與海原縣自然資源局簽訂了為期10年的采礦合同。合同同時約定,礦山生產規(guī)模每年不低于10萬噸建筑用大理石,2017年,取得了采礦許可證。

海原縣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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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縣自然資源局

隨后,該公司著手于礦山籌建工作,“修路、拉電、平場地,建廠舍,做平臺,挖基礎澆筑,建料倉,做防護墻,剝離山皮,一條龍生產設備及環(huán)保配套安裝等建設,直至2018年完成礦山所有安全生產驗收與環(huán)境評估驗收工作。”張先生說,從軟件到硬件,從設備到工程機械,從礦權拍賣到前期職工工資,這個礦已經投資了2000余萬元。

2018年7月份,正是礦山試運行階段,張先生記得很清楚,“當時剛運行了一個月,大家干勁十足,海原縣領導帶領有關部門到礦山進行調研檢查工作,調研結束后,自然資源局和環(huán)保局的人說要看辦礦手續(xù),我們提供了《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他們拿走了證,并口頭告知我們暫時停產?!睆埾壬f,當時大家都不清楚是什么情況,對方讓等,“我們多次前往自然資源局討要證件,都不給,但也不說不讓生產的原因?!?/p>

“封山育林項目牌子日期造假,為了栽給誰看?”

到2018年的12月份,張先生說,他們發(fā)現(xiàn)在前往礦區(qū)的路上栽了塊牌子,牌子的名稱為“海原縣2018年南華山外圍區(qū)域水源涵養(yǎng)林建設提升工程封山育林項目”,封育地點為“西華山林場”,給出的界限是“東至張灣水庫、南至蘇家泉、西至馬場、北至大溝門”,封育年限為“2018年5月--2023年4月”;封育類型系“灌草型”,封育措施寫的是“機械圍欄、補植補造”。

讓張先生納悶的是,牌子是2018年12月栽的,牌子上的落款日期寫的卻是2018年5月,落款單位為海原縣林業(yè)局。張先生將此牌子的照片給記者看,確如其所言,牌子上的落款時間為“2018年5月”,工程的封育方式寫著“全封”二字。

日期造假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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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造假的牌子

張先生不明白,為何要將落款日期造假,“如果是2018年5月份他們就有封山育林項目的話,那我們的礦7月份正在試運行,自然資源局賣給我們的礦豈不違法?可我們又是走了招拍掛程序,各項手續(xù)齊全?!睆埾壬f,后來沒過多久,他們又在這塊牌子前后100米的距離安裝了3個監(jiān)控,公司的人去找自然資源局,得到的答復是:“為了森林防火,也為了防止有人盜挖礦山資源。但為啥叫停生產,始終沒給我們一個說法。”

2020年4月11日,疫情結束后,信泰礦業(yè)再次向自然資源局遞交復工復產的工作函,依舊石沉大海。

“被要求評估再仲裁,可又反悔為哪般?”

直到2020年8月3日,張先生才等來了海原縣政府的一紙《通知》,大概意思是說為了生態(tài)保護,對生態(tài)區(qū)內的五家礦企進行補償。

這是一份《海原縣西華山生態(tài)功能區(qū)內礦業(yè)權關閉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海政發(fā)【2020】31號),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看到,《通知》決定對該區(qū)域內的五家企業(yè)予以關閉,并按照有償退出的原則進行補償。張先生無奈地說,補償一波三折,至今如果,“自然資源局讓我們走各種程序,仍然言而無信,就是在折騰人?!?/p>

張先生說,涉及補償?shù)钠鋵嵵挥?家礦企,因為有一家的證照到期,自行關閉了。海原縣自然資源局說需要評估。

于是,2021年11月25日,信泰礦業(yè)與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共同聘請第三方評估公司對信泰礦業(yè)進行評估,要求對信泰礦業(yè)的機器設備、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價值等進行評估。2022年4月30日,評估公司的評估報告顯示,評估總價值681.6萬余元。2022年5月12日,海原縣自然資源局要求信泰公司簽一份《補充協(xié)議》,意思是先前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變更為提請中衛(wèi)仲裁委員會依照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依法裁決。

隨后,信泰礦業(yè)依約申請仲裁,2022年6月6日,中衛(wèi)仲裁委作出兩項裁決,一是解除二者曾經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二是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向信泰礦業(yè)補償共計681.6萬余元。讓張先生沒想到的是,“一個職能部門,居然耍賴,沒有及時補償我們,而是向法院申請撤銷裁定,”他氣憤地說,“本來,合同里已經有違約的責任劃分了,但他們要求我們再走仲裁,我們同意了,跟他們簽了同意走仲裁的協(xié)議,仲裁結果出來后他們又反悔。”

“上級責令海原縣資源局補償,結果仍無果”

海原縣自然資源局的確反悔了。該局于2022年12月6日,向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撤銷中衛(wèi)市仲裁委的裁定申請,理由是:雙方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屬于行政協(xié)議,且信泰礦業(yè)公司申請裁決事項系國家賠償,屬行政機關應當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仲裁委受理范圍。

經過兩次開庭審理,2023年4月20日,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撤裁決定,理由正是海原自然資源局上述提到的內容。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約定雙方通過仲裁委裁決,但法律明確規(guī)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所以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對此結果,張先生既憤慨又無奈。他說,“他們明知道這是行政協(xié)議,卻要求我們跟他們簽訂補充協(xié)議去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出來后,又不想認,又拿出法律條款撤裁,其實就是不想給補償。”但因此負債數(shù)年的張先生不得不再次維權。

2024年1月25日,信泰礦業(yè)向中衛(wèi)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張先生說,“期間,人家給我們組織了兩次調解會,還是沒有結果。今年5月,我們再次申請復議,連政府都說自然資源局人出爾反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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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wèi)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認為,信泰礦業(yè)取得采礦權,后被關閉,以及未獲得補償?shù)葐栴}均系海原縣自然資源局的行政行為導致,信泰礦業(yè)取得采礦權并投入進行經營、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障。無論是根據雙方簽訂的《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的約定,還是《行政許可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都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依法變更或是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的條款說明。海原縣自然資源局在關閉方案中寫明了關閉補償?shù)姆绞胶统绦?,也按照方案實施關閉,并就補償進行了評估,后共同自愿申請進行仲裁,按照法律規(guī)定、合同約定,海原縣自然資源局應依法對信泰礦業(yè)予以補償,而上述行為自然資源局對這一切明知卻又在仲裁后反悔,致使信泰礦業(yè)自2020年至今無法獲得補償,責任在海原縣自然資源局。中衛(wèi)市政府責令海原縣自然資源局60天內對信泰礦業(yè)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張先生說,不曾想2024年6月14日發(fā)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海原縣自然資源局至今沒給結果。

“有其他礦業(yè)仲裁拿到賠償,為何區(qū)別對待?”

讓張先生更加無法平衡的是,涉及關閉補償?shù)牡V企總共有4家,都是讓走仲裁的程序,信泰礦業(yè)被撤裁了,而有兩家仲裁后直接拿到了補償款。他不明白,海原縣自然資源局為何要如此區(qū)別對待?

11月30日上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致電其中一家獲得補償?shù)牡V企,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的礦已經關閉了,對于是否拿到補償,卻是三緘其口。但其跟楊先生的對話中,記者得知,該公司在仲裁后,補償拿到了一部分,現(xiàn)在還差近200萬沒給。

11月30日下午,記者致電海原縣自然資源局楊姓負責人,該負責人說,對礦企的補償工作正在進行中,4家里有2家已經補償了;對于記者提及“都通過仲裁申請補償、為何有的給予了補償,有的則被撤裁處理”的問題?該負責人則稱局里有規(guī)定,不能隨便接受采訪,建議記者跟指定科室聯(lián)系。

在此前的11月22日,張先生當著記者的面給該負責人打電話詢問時,對方稱此事拖得的確太久了,笑稱自己工作調動了一圈又回到這里,此事還沒解決。其表示,按照政策只能給550萬元,但問及依據的是啥啥政策時,對方又沒說出來。“評估公司是他們找的,仲裁也是他們讓去做的,無論是評估報告的金額,還是仲裁的補償結果,他們(海原縣自然資源局)都不滿意,他們想說多少是多少……”對于這件事情的維權,張先生有一肚子的苦水無處訴說。

記者注意到,早在2019年,海原縣人民政府就曾發(fā)文,推出五項措施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通過推進政務服務、抓好免稅降稅政策的落實,以及依法保護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等多重舉措,增強社會投資的積極性。

專家觀點:

職能部門欺騙企業(yè)且不守信,如何取信于民?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陜西法學會民事訴訟法研究會會長董少謀認為,盡管有采礦合同,但因為該合同是和行政部門簽訂的,202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xi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行政協(xié)議司法解釋》),將礦業(yè)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xié)議確認為行政協(xié)議,礦業(yè)權出讓人與礦業(yè)權人因礦業(yè)權出讓合同產生爭議的,只有礦業(yè)權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出讓人只能通過行政管理措施要求礦業(yè)權人履行合同約定。過去這類合同都是按照民事合同來處理是可以仲裁的,現(xiàn)在看仲裁委就不能處理了,即使仲裁了也是無效的。

因此,董少謀指出,首先,雙方當初約定仲裁,海原縣自然資然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來講,明知此事不能仲裁,卻要求企業(yè)仲裁,該行為本身就是具有欺騙性的;

其次,此事在仲裁前就作出過評估報告,不管是通過行政訟訴,還是按照民事問題,有評估結果了,那么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之一的自然資源局,出于糾紛解決也應按照評估報告給予補償,亦或仲裁的結果也可當作補償?shù)囊罁?。從糾紛的一次性解決角度來講,政府都要作出補償。

董少謀說,如果有企業(yè)通過仲裁已經拿到了補償,那么又反映出海原縣自然資源局選擇性執(zhí)法的問題,同樣的事情不能給出同等解決辦法,不僅有失公允,更無法令人服眾。

董少謀直言不諱道:“海原縣自然資源局拖了數(shù)年不補償,是不守信的行為,我們建法制政府,誠信政府,政府不誠信,如何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