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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春節(jié)期間,張藝謀導演的電影《第二十條》很火,影片中有幾句臺詞非常地經典,戳到了每個觀眾的內心深處。

我至今記得特別清楚的是:

我們辦的不是案子,是別人的人生。

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條河流,一次錯誤的裁決污染的是整個水源。

都知道打官司貴,打官司難,那老百姓為什么還要打?不是就要公平正義嗎?

影片中正義的檢察官說出了上述的話,都是掏心掏肺的有社會良知的話。

誠然,這些年來,國家的法制越來越完善,法治環(huán)境也越來越好。

但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有極少數的法官,目無法紀,貪贓枉法,制造冤假錯案,導致普通百姓或者是民營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本文要說的是一個沉重的社會事件。江蘇蘇州一家企業(yè)因為法院的錯誤裁決,導致其損失慘重,在維權的路上奔走呼號了18年,至今都沒有得到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

這家企業(yè)的名稱是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清風明月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清風明月公司),他們的噩夢從2002年10月開始。

為了讀者閱讀方便,筆者用時間線的方式來呈現、還原這一個沉重的事件。

2002年10月,??谑姓駯|區(qū)人民法院(現為“美蘭區(qū)人民法院”)委托海南一家拍賣公司,拍賣位于江蘇省吳縣市的兩塊地的土地使用權(共計35.03畝),蘇州清風明月公司以68號競買人競得該拍賣標的,并且全額支付拍賣成交款及傭金共計203.174萬元。

2002年11月7日,美蘭區(qū)法院作出(2000)美執(zhí)字第187—10號、第187—11號裁定,確認合法有效,并且裁定清風明月公司取得案涉兩塊土地的使用權,同時還發(fā)函要求蘇州當地國土部門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xù)。見下圖(來自于??谑姓駯|區(qū)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0振執(zhí)字18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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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1日,美蘭區(qū)法院向蘇州吳中區(qū)國土資源局送達了《民事裁定書》和《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該局將涉案的兩塊土地使用權依法過戶給蘇州清風明月公司,但該局以上述土地不具備轉讓條件、法院拍賣價明顯低于江蘇省政府關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低價,以及政府依法有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不予為蘇州清風明月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手續(xù)。

2004年1月10日,蘇州市國土資源局曾發(fā)布公告,稱因蘇州獨墅湖旅游有限公司、蘇州百匯建材有限公司因長期未對被拍賣土地予以開發(fā),決定收回這兩家公司對上述被拍賣土地的開發(fā)權。

清風明月公司在與相關部門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向蘇州市滄浪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說明清風明月公司已通過合法拍賣程序競得上述被拍賣土地的使用權,請求撤銷蘇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上述被拍賣土地開發(fā)權的公告。

圖片下方為案涉地塊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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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蘇州市滄浪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05)滄行初字第037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清風明月公司已合法取得上述被拍賣土地的使用權,撤銷蘇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上述被拍賣土地開發(fā)權的公告,清風明月公司勝訴。

2005年4月4日,有案外人向美蘭區(qū)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美蘭法院舉行聽證后,在6月3日書面通知異議人“執(zhí)行標的物已處理完畢,案外人可按新爭議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2006年6月,清風明月公司以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國土資源局(此前為蘇州市吳中區(qū)國土資源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和不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xù)為由,向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對此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的起訴。蘇州明月公司不服,繼續(xù)上訴至蘇州市中院,被維持原裁定。

2007年,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國土資源局向美蘭區(qū)法院發(fā)函稱,根據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的城市整體規(guī)劃,該35.03畝土地的區(qū)域規(guī)劃用途不再是工業(yè)或旅游用地,該局按規(guī)定不再辦理該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xù)。

與此同時,案涉兩塊土地被蘇州當地政府收回,補償款經測算價值高達3946萬元。這時,蹊蹺的事情發(fā)生了。

一案外人向美蘭區(qū)法院提出申訴,認為涉案土地是案外人的財產,請求撤銷拍賣裁定和解除查封。但在明知涉案土地使用權屬于清風明月公司的情況下,2007年3月26日,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拆遷事務中心與向美蘭區(qū)法院提出申訴的案外人簽訂了拆遷貨幣補償協議,金額超過3900余萬元。

2007年8月24日,美蘭區(qū)法院作出相應的民事裁定,撤銷該院此前作出的拍賣執(zhí)行(2000)美執(zhí)字第187—16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直接否定了蘇州明月清風此前公開競買行為的合法性。見下圖(來自??谑兄屑壢嗣穹ㄔ嘿r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2022瓊01委賠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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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方面未卜先知,竟然能提前半年知道美蘭法院將作出違法裁定,事先就與案外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其中的奧秘不言而明。因為美蘭法院的違法裁定,自此,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的噩夢拉開了序幕,陷入“維權泥潭”18年。

針對美蘭法院的違法裁定,清風明月公司不斷向各級法院申訴,2007年9月22日,美蘭區(qū)法院曾經應清風明月公司的申請,凍結了涉案兩塊土地的補償款。但2008年10月8日,美蘭區(qū)法院又突然裁定解除了對兩塊土地補償款的凍結。

2008年11月,蘇州清風明月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該院確認案涉土地補償款3900余萬元的所有權屬于清風明月公司。

2009年2月,蘇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同年9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亦駁回了該公司的起訴。

2010年3月,涉案土地的3900余萬元補償金被他人領走。與此同時,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國土房產局將案涉兩塊土地收回,注銷土地使用權。

事到如此,蘇州清風明月公司受到特別沉重的打擊,維權的希望也變得越來越渺茫。

直到2014年8月,海南省高院就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的申訴作出了相應的裁定:此前土地使用權拍賣程序公開、公正,拍賣結果合法有效;買受人蘇州清風明月公司在拍賣過程中無過錯,其通過公開拍賣取得的蘇州工業(yè)園35.03畝土地使用權,屬于善意取得,其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保護。并且認為美蘭區(qū)法院作出撤銷此前的拍賣和解除查封等民事裁定不當,應予以糾正。見下圖(來自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4瓊執(zhí)信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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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根據海南省高院的上述裁定,美蘭區(qū)人民法院恢復了此前的民事判決,糾正了之前的錯誤。清風明月公司又拿回了土地使用權,但拆遷補償款早已落入案外人手中。

然而,更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一幕又出現了。

2021年5月,美蘭區(qū)法院以未發(fā)現被執(zhí)行人有可執(zhí)行的其他財產,而申請執(zhí)行人以及被執(zhí)行人均下落不明為由,裁定終結了案件的執(zhí)行。

2023年7月1日,清風明月公司向美蘭區(qū)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此前該公司也曾多次向美蘭區(qū)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但均被駁回。

2022年7月18日,美蘭區(qū)法院組織了聽證,但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2022年9月23日,清風明月公司向??谑兄屑壢嗣穹ㄔ嘿r償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依法作出賠償裁定,要求美蘭區(qū)法院以涉案兩塊土地現行實際評估價值為準,向其支付暫定2億元的賠償款。

2024年3月14日,??谑兄屑壢嗣穹ㄔ鹤鞒鲆环荨秶屹r償決定書》,決定美蘭區(qū)法院向清風明月公司支付賠償款203.174萬元及相應利息,駁回該公司其他國家賠償請求。

2024年8月8日,美蘭區(qū)法院向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發(fā)函,要求在7日內提供銀行賬戶,以便盡快辦理賠償款支付手續(xù)。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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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清風明月公司拒絕提供銀行賬戶,其認為200余萬元的國家賠償款,與其實際損失相差甚遠。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

從以上時間線可以看出,當初美蘭區(qū)人民法院的裁定確認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的競買行為有效、合法,但后面又撤銷了這個裁定。在海南省高院的糾正下,又恢復執(zhí)行最初的裁定。然而,??谑兄屑壢嗣穹ㄔ横槍γ捞m法院違法裁定所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確實只是退還了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當初競買所支付的款項,并不是什么國家賠償。見下圖(來自于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嘿r償委員會國家賠償決定書2022瓊01委賠4號)

這真的很讓人感到無語。

18年來,蘇州清風明月公司一直都在維權的路上艱難前行,奔走呼號,他們不斷向全國人大、國務院港澳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況,其維權行為得到了全國著名法律專家的關注,還有多家新聞媒體均參與了報道,其中有《中國房地產報》、新浪財經頭條、澎湃新聞等平臺。

下圖來自于中國房地產報官方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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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沒想到的是最后得到的是這樣的結果,法院只決定給200來萬的賠償金。這哪里是什么賠償金,明明只是退還了人家當初支付的拍賣款項。

這樣的維權結果,任何人都無法接受。

難怪有網友評論:搶你3000萬,賠你200萬,美蘭區(qū)法院的法官的數學是體育老師教的吧?

還有網友說:美蘭區(qū)法院的法官水平真高,退還當年的拍賣款,竟然能說成是賠償款。

要知道,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當時的直接損失是3900余萬元,而不是兩百多萬。

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目前最大的訴求就是要回當初蘇州工業(yè)園區(qū)的拆遷貨幣補償3900余萬元,因為這是美蘭法院違法裁定給清風明月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

法律是神圣莊嚴的,豈能當成兒戲,怎么可以隨意玩弄。法官亂判決的后果,輕則讓人傾家蕩產,重則家破人亡。所以電影《第二十條》里的檢察官說的那句話“我們辦的不是案子,是別人的人生”,讓眾多的觀眾瞬間破防。

可以這樣說,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的噩夢,就是從當初法官的亂裁決開始的。這么多年,相關當事人在維權路上奔走呼號,精神受到嚴重的傷害,經濟損失更是慘重。

因此,當初誰踐踏法律,誰就應該承擔這個責任。當年美蘭區(qū)法院敢做出違法裁定,法官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依法應當追究主審法官的責任,法官終身追責必須真正貫徹落實到位。

美蘭區(qū)法院的違法裁定雖然被海南省高院終裁糾正了,海口市中院雖然也承認美蘭區(qū)法院的錯誤裁定給清風明月公司帶來重大經濟損失,但其做出的錯誤賠償決定卻仍在延續(xù)美蘭區(qū)法院的違法裁定給清風明月公司帶來的慘重損失。

關于此案的賠償金額問題,國家賠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2019年美蘭區(qū)法院給清風明月公司信訪答復函件中也明確說明,在上級人民法院協調下,將對清風明月公司進行補償,補償不超過3946萬元全額拆遷補償款。

然而,讓人難以接受的是,??谑兄屑壢嗣穹ㄟ€是作出了錯誤的賠償決定,只裁定美蘭區(qū)法院退還當初的拍賣成交款和傭金203.174萬元以及10年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且還用了“國家賠償”的名義。

下圖來自??谑忻捞m區(qū)法院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2019瓊0108信字第6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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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蘭區(qū)法院違法裁定造成的3900多萬元全額拆遷補償款被案外人取走而無法追回的后果,絕對不應該讓清風明月公司來承擔!希望??谑兄屑壢嗣穹ㄔ耗芗m正其不合理的賠償決定,還清風明月公司18年維權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

法院的每一個判決結果,應該是嚴謹、公正、客觀的,法律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道防線出現漏洞時,對個人、企業(yè)乃至整個社會的影響都是巨大的。

這不僅僅關乎個體的尊嚴、企業(yè)的生死存亡,更關乎社會大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

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企業(yè)在國民經濟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民營經濟是國家發(fā)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經濟增長的直接推動者,是就業(yè)崗位的主要提供者,尤其是這些年來,在技術創(chuàng)新方面有著特別重要的貢獻。

國家高度重視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這兩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明確提出要優(yōu)化民營企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yè)產權,從法律層面穩(wěn)固民營經濟的地位,保護民營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蘇州清風明月公司的離奇遭遇和18年的艱辛維權,是一個沉重的社會事件。希望能得到相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從而讓該公司盡快得到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迎來撥云見日的那一刻。

備注:以上部分信息來自于《中國房地產報》官方公眾號2024年12月10日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