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頁提問
趙某經(jīng)營的小公司里有一名員工叫小錢。小錢入職后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除夕當天到期,但因為公司人事的疏忽,沒有在春節(jié)放假前與小錢溝通續(xù)簽勞動合同事宜。當春節(jié)假期過后,公司人事在4月份與小錢溝通續(xù)簽勞動合同時,小錢卻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趙某不知道這種情況下要不要支付所謂的雙倍工資?
也迪律師解答
在原勞動合同于除夕當天到期后,小錢繼續(xù)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勞動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應當注意的是,因為公司知曉原勞動合同的情況,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xù)用工的法律后果都是有預期的,因此不再計算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即公司應當自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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