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寶林生前是黑龍江中鐵佳木斯房建段退休工人,在疫情期間被他人雇傭回到原單位燒鍋爐,因疫情的原因,連續(xù)工作了8天8夜導致其死亡。

黑龍江省前進區(qū)法院認為房寶林也對其死亡承擔主要責任,導致其家人上訪喊冤。

房寶林死亡到底有多冤?請求上級領導傾聽其家人的呼聲,妥善處理此案,不要讓其家人在喊冤的路上越走越遠。

房寶林在連續(xù)工作8天8夜后死亡

房寶林是周建民之夫,也是房國慶之父。

房寶林生前于2016年10月系中鐵佳木斯房建段司爐工退休工人。

2021年10月15日鐵路開始供暖,在職員工王彥才雇傭房寶林替他燒鍋爐,每月給付1500元。燒鍋爐是干兩天兩夜,休息四天四夜,有三個人倒班。因疫情原因謝洪亮、朱萬寶交通管制無法上班,班長朱萬寶給主管領導韓廣義打電話:讓房寶林替班,法庭已提交證據。

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4月3日,房寶林每天堅持工作24小時,連續(xù)工作8天8夜,第九天早晨,周建民前往鍋爐房探望,發(fā)現房寶林在鍋爐房中死亡。

周建民認為:房寶林的死亡與其本案中提供勞務之間是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經司法鑒定:心臟未發(fā)現致死病變,其鑒定結論為:“法醫(yī)病理學檢驗未發(fā)現死者有明顯的疾病性致死因素?!闭f明死者并非死于自身疾病,疲勞工作是導致房寶林死亡唯一的原因。

房寶林自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4月3日已經工作了8天8夜,手燒鍋爐從事強度巨大的體力勞動。中鐵佳木斯房建段等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全部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因疫情原因,交通管控措施限制,王彥才等三人不能到鍋爐房換班,中鐵佳木斯房建段領導對鍋爐房的工作并沒有按照國家疾控中心要求:疫情時期特殊崗位做好輪崗,備崗相應的安排,由于領導玩忽職守的重大過錯是導致房寶林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不存在過錯。過錯是中鐵佳木斯房建段,應當由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中鐵佳木斯房建段與房寶林存在事實上的雇傭關系,有領導檢查記錄為證(已提交法院)。2022年4月2日主管燒鍋爐工長韓廣義等三人去鍋爐房檢查工作時,親眼看見房寶林在鍋爐房工作,并沒提出任何異議,領導是知情的。第二天早晨(2022年4月3日)發(fā)現房寶林已經死亡在鍋爐房中。

在疫情期間,中鐵佳木期房建段領導并沒有對燒鍋爐的工作崗位做出合理的安排,知道房寶林一直在鍋爐房工作。房寶林是為了中鐵佳木斯房建段的利益工作,中鐵佳木斯房建段為受益人。

中鐵佳木斯房建段等抗辯稱房寶林的工作量不大,沒有事實依據。房寶林所工作的鶴北鍋爐房要供應三個地方取暖,推煤和爐灰均需要人工操作,每天不可能只有三個小時的工作量,否則也不需要三個人上崗輪班完成工作。

周建民、房國慶共同向黑龍江佳木斯市前進區(qū)法院提出訴求:訴求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佳木斯房建公寓段等共同給付死亡賠償金:504960元,喪葬費:37277元,醫(yī)療費:266元,法醫(yī)鑒定費:1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法院判決房寶林的死亡其自身應當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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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房寶林在中鐵佳木斯房建段下屬的鶴北站鍋爐房中死亡,根據司法鑒定:法醫(yī)病理學檢驗未發(fā)現死者有明顯的疾病性致死因素。即不能排除房寶林因連續(xù)工作勞累致死的因素。

房寶林系退休人員,其仍然任該崗位的司爐工,中鐵佳木斯房建段能夠及時核查、隨時掌握在崗工作人員情況,或在2022年3月至4月因新冠疫情交通管制期間,妥善安排鶴北站鍋爐房值班人員,就可以避免房寶林在燒鍋爐時死亡,故對于房寶林的死亡,中鐵佳木斯房建段負有管理不善的責任。

房寶林對其死亡結果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前進區(qū)人民法院認定房寶林對自身死亡負主要責任是錯誤的、不合理的,房寶林的死亡原因是因連續(xù)工作勞累致死,因平時沒有基礎性疾病,對自身健康狀況是不會預料到有風險的,如果預料有死亡風險,那么任何人都會停止工作。

前進區(qū)法院認定:“房寶林系完全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健康狀況能否適應相應強度的工作應當有一定的認知,故對房寶林的死亡其自身應當負主要責仼”是錯誤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房寶林的家人為何多年來要走在喊冤控告的路上

房寶林連續(xù)工作的原因是因為疫情期間,王彥才等三人無法來換班,只能連續(xù)工作,因為房寶林燒鍋爐的工作不能停止,在此特殊情況下被迫只能連續(xù)堅持工作,否則將會給鐵路造成重大事故和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房寶林在主觀上是不具有過錯。

房寶林為了鐵路供暖不受影響,是在克服工作量大,又無法正常休息的情況下,盡職盡責、任勞任怨完成本職工作,堅持到獻出了寶貴的生命,這種工作態(tài)度和敬業(yè)精神是值得我們學習和高度頌揚,其權益是應該受到保護。

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佳木斯房建公寓段,沒有科學合理安排人員和調整工作時間,對該情況不管不問,無視房寶林的身體健康,放任了房寶林的生命健康權,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錯,是導致房寶林死亡的直接原因。

本案是發(fā)生在疫情特殊時期,過錯的認定應當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和背景,而不能以常態(tài)標準判斷過錯程度以認定責任比例,當時的情況是佳木斯房建公寓段沒有采取必要措施,房寶林又根本沒有其他選擇來逃避工作,顯而易見房寶林是不應具有過錯。

控告人:周建民

電話:1518465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