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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個有點意思的民事案件。
2025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例第223—227號作為第五十六批指導性案例(民事生效裁判監(jiān)督主題)發(fā)布。
其中,袁某松與文某強、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抗訴案(檢例第226號)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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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個交通肇事賠償案件,生活中經常 遇到。
2018年1月4日,文某強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某高速路段發(fā)生三車相撞交通事故,致袁某松等多人受傷。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文某強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屬文某強個人所有,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后至2018年7月20日,袁某松先后住院治療197天,產生醫(yī)藥費88774.40元,其中包括5180元用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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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出在5180元用血費用上。
因袁某松此前曾多次無償獻血,2018年3月14日,貴陽市公民獻血委員會辦公室將該5180元用血費用報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四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guī)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guī)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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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現(xiàn)在許多地方采用先交費用后報銷的原則,這樣似乎于法無據。
2018年10月16日,袁某松以文某強、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文某強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58652.98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文某強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案涉車輛系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人數較多,賠償數額已遠超交強險賠償限額,故由某保險公司按比例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剩余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因袁某松治療產生的5180元用血費用已獲得血液管理部門報銷,故未將該筆費用計入袁某松的醫(yī)療費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袁某松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354619.88元。此外,對某保險公司墊付的14萬元予以扣除。據此,判決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袁某松214619.88元,駁回袁某松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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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這事挺好笑,受害人受傷了,因為其之前有無償獻血行為,結果便宜了侵權人及保險公司,這筆錢不用掏了。
這是哪里的天理?如果這樣,那何必無償獻血呢?
一審判決后,袁某松不服,向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袁某松因無償獻血行為而獲得報銷的5180元用血費用,不屬于袁某松因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失,故維持一審法院對該筆費用不予賠付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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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后,袁某松不服,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袁某松獲得報銷的5180元用血費用雖然是其常年無償獻血的優(yōu)惠,但交通事故的賠償是針對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而該筆費用報銷使得袁某松并未產生該項損失,對袁某松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筆用血費用的再審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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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松不服再審判決,向遵義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遵義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再審判決以袁某松用血費用已獲得血液管理部門報銷為由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據此提請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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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guī)定無償獻血者享有用血費用減免的法定權利;《貴州省獻血條例》規(guī)定無償獻血者累計獻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終身無限量免費享用所需血液。
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減免權利應認定為國家鼓勵倡導無償獻血行為而立法設定的獎勵,其與侵權之債產生的原因不同,不屬于同種性質的法律關系,不能混同,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應因被侵權人獲得用血費用報銷而減輕。
本案中,袁某松在受傷前已經多次參加無償獻血,其因交通事故受傷支出的用血費用,屬于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血液管理部門雖對該項費用予以報銷,但不應抵銷侵權行為之債。侵權人仍應對該部分用血費用予以賠付。
再審判決混淆法律關系,將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的報銷與侵權人的侵權損害賠償等同,適用法律錯誤。
其次,無償獻血是法律保護的一種社會共濟行為,是人道主義精神的重要體現(xiàn)。若認定無償獻血者的用血費用不能向侵權人主張,不僅減輕侵權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還將導致本應給予無償獻血者的獎勵成為侵權人減責的借口,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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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作出再審判決: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袁某松各項損失267479.56元(其中包含袁某松5180元用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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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官司,打了5年多,一審、二審、再審、檢察院監(jiān)督。
真是讓人無語。
正如指導意義所言:
侵權責任糾紛中,被侵權人因無償獻血依法獲得用血費用減免的獎勵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產生,不能抵銷、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確立無償獻血者用血費用減免制度,是為肯定和弘揚無償獻血者的奉獻精神,鼓勵更多社會公眾關心、參與無償獻血,是對無償獻血者給予的獎勵。
無償獻血者遭受侵權行為導致臨床用血的,既應享有國家對其用血費用減免的獎勵,又應獲得相應侵權損害賠償,兩者基于不同法律關系產生,互不排斥。
司法實踐中,在認定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失數額時,應準確區(qū)分不同法律關系,被侵權人基于法定獎勵獲得相關費用報銷,不能等同于被侵權人應得的侵權損害賠償,不能以費用報銷為由抵銷、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這樣的事還要打5年官司,真是讓人感慨,我們的司法已經退步到何等程度。
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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