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女幼師遇害案,終審判決已經(jīng)見底:兇手李某勇被判死刑。

這案子不簡單,它不僅了結(jié)了一樁惡性刑事案件,其背后還藏著:兇手稱“精神病”,能饒恕?被害人劉某父母稱“見義勇為”,能認定?

案中的精神病抗辯界限、見義勇為認定標準,這些都引發(fā)了廣泛的關(guān)注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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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李某勇一再嚷嚷著自己有 “精神病”,被害女幼師劉某怡的行為又被指可能屬于見義勇為,這兩件事就像天平的兩端,考驗著我們的司法能不能在理性和人道之間找到平衡。

李某勇一二審都在裝瘋賣傻,司法可沒那么好糊弄。李某勇和他的辯護人拋出精神病抗辯這招,在司法案件里并不少見。

打開《刑法》第 18 條看,只有精神病人在沒法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造成危害結(jié)果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不用負刑事責任。

但在這起案件里,法院壓根沒啟動精神病鑒定程序。為啥?

因為李某勇作案時的種種表現(xiàn),太有計劃性了。他提前準備兇器,精準鎖定目標,殺完人還清理現(xiàn)場,甚至還打算接著殺第三人。

這和那種因為病理性精神障礙,無意識實施暴力的行為,完全是兩碼事。就拿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來說,主犯洪嶠也想靠裝精神病逃避死刑,最后不也因為作案計劃太周密,被法院駁回了嘛。

司法在處理精神病鑒定時這么謹慎,既是在遵守刑法謙抑性原則,也是在防止有人拿精神疾病當 “免死金牌”。

對于被害人劉某怡是日?;ブ€是英雄壯舉?她在房門被撞開后,果斷呼救勸阻,這實際上是在主動保護他人的生命權(quán)。

按照《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她的行為符合 “為保護他人人身安全,不顧個人安?!?的規(guī)定。

不過,在現(xiàn)實中,這事兒存在兩大爭議點。一是她的行為,是不是超出了室友之間互相幫助的正常范圍;二是認定見義勇為,是不是得以成功阻止犯罪為前提。

在四川蒼溪縣精神病人殺人案里,法院更看重行為本身的危險性,而不是最后的結(jié)果。

這起女幼師遇害案特殊就特殊在,劉某怡和施害者有點間接關(guān)系,但她的行為確實中斷了犯罪,讓崔某有機會報警逃生,對社會有積極作用。家屬堅持申報見義勇為,既是對劉某怡生命價值的認可,也是在呼吁社會保持善良。

法院認定李某勇 “罪行極其嚴重”,這背后反映出我國適用死刑的嚴格標準。李某勇連續(xù)殺害兩人,還預謀殺害第三人,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我以為,對比河北香河縣精神分裂癥患者殺妻案,李某因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只判了 12 年,可他犯罪對象單一,還有病理原因,和李某勇的案子比起來,性質(zhì)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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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決不只是為了懲罰犯罪,也是為了通過威懾,守住社會安全的底線。但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 “殺人償命” 就萬事大吉了。

在這起案件里,推動見義勇為認定,完善被害人救助機制,都是司法從單純 “懲罰犯罪”,向 “修復社會關(guān)系” 轉(zhuǎn)變的積極嘗試。

這起女幼師遇害案雖然終審了,但它帶來的思考不會停止。

司法只有穿透 “精神病” 的迷霧,用制度為見義勇為者撐腰,才能從這些悲劇里,筑牢守護人性尊嚴和社會正義的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