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后的財產(chǎn)糾紛案,這個案件挺有意思的。

事情是這樣的,李某和張某在2014年結(jié)婚,2020年協(xié)議離婚。離婚的時候,兩人在協(xié)議里寫得清清楚楚,說婚姻期間沒有共同財產(chǎn),也沒有共同的債權(quán)債務。

本以為這樣就萬事大吉了,結(jié)果后來出了點麻煩。

2015年的時候,李某因為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刑事拘留了。當時李某被關在看守所,沒辦法自己處理事情。張某為了給李某請個好律師,就向自己的姐夫王某借了20萬元來付律師費。

按理說,夫妻之間互相幫忙很正常,但后來兩人離婚了,這20萬元的債務就成問題了。

2022年,王某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還錢。法院判決李某還本金20萬元和利息。2023年,李某咬咬牙,把本金和利息一共20.5萬元都還清了。他還完錢后,覺得自己挺冤枉的,這錢當初是為了給妻子請律師借的,離婚協(xié)議里也沒說清楚這事兒,就去找張某要說法,結(jié)果被拒絕了。

沒辦法,李某只能把張某告到南通市崇川區(qū)人民法院。

法庭上,張某說,離婚協(xié)議里寫得明明白白,沒有共同債務,法院不應該管這些事兒,這20萬元律師費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她不該還。但法院經(jīng)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離婚協(xié)議里確實沒提到這20萬元債務,而且當時離婚的時候,兩人也沒說清楚這筆錢到底算什么。

法院最后判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看債務是不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夫妻雙方有沒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雖然李某當時沒直接借錢,但這筆錢是給李某請律師用的,是為了維護李某的權(quán)益,也算是為了家庭利益。

所以,這筆債務應該算夫妻共同債務。不過,考慮到李某犯罪有錯在先,法院覺得他應該多承擔點責任,就判張某承擔40%的債務,也就是8.1萬多元。張某不服,上訴到南通中院,但中院還是維持了原判。

這個案子其實挺有教訓意義的。夫妻之間互相幫忙是應該的,但如果涉及到債務這種事兒,最好還是提前說清楚,寫明白。要是遇到一方犯罪這種特殊情況,更要積極溝通,爭取合理分擔債務。

不然到最后,不僅傷了感情,還容易惹出一堆麻煩。

根據(jù)人民法院報案例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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