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友咨詢:
私家車變網約車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陶欣律師解答:
如果私家車主在未通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將車輛用于營運,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及時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有證據證明其營運活動并未顯著增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的除外。

陶欣律師補充:
交強險是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受害第三方的利益,為受害人提供基本醫(yī)療救治保障,填補受害人的損失。交強險賠償確立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有多大,除依法明確規(guī)定可以免賠的情形外,保險人都必須賠償受害人。保險公司以事故車輛系網約車,投保人改變私家車用途用于經營為由拒賠的,法院不予支持。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法律依據】
《保險法》
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陶欣律師
安徽凈源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服務常年顧問單位包括行政機關、國有、上市企業(yè)等;合同、股權、婚姻家事等糾紛處理數百起;代理案件百余起。辦案經驗、技巧與方法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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