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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的話

“安居”是“樂業(yè)”之本,物業(yè)服務事關千家萬戶,關乎民生與社會穩(wěn)定。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和全市法院關于物業(yè)管理提升工作的重要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安溪法院多措并舉、多方發(fā)力,助力提升物業(yè)服務品質(zhì),以法為盾守護老百姓穩(wěn)穩(wěn)的幸福。2024年11月中旬起,安溪法院官方微信推出“法護安居”專欄,聚焦司法服務物業(yè)管理水平提升、物業(yè)糾紛高效化解等工作經(jīng)驗做法、典型案例,本期聚焦《公開審理高空拋物罪案件,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法護安居 | 公開審理高空拋物罪案件,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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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護安居 | 公開審理高空拋物罪案件,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天上不會掉餡餅

但是

有可能掉下瓶瓶罐罐、生活垃圾......

近年來

隨著高層建筑不斷增多

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時有發(fā)生

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

嚴重危害公共安全

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

近日,安溪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高空拋物罪案件,安溪縣人大代表、物業(yè)公司代表以及業(yè)主代表等170余人旁聽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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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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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日15時許,被告人蘇某在其位于安溪縣某小區(qū)12樓家中喝酒后,將喝完的一個容量500毫升酒瓶從陽臺扔出,致該酒瓶墜落在該小區(qū)同棟樓1樓陽臺,險些造成人員傷亡。蘇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提起公訴。蘇某到案后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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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從高空建筑物拋擲物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合議庭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被告人蘇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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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頂上的安全”關乎生命!

庭審是最生動的法治課堂,案例是最鮮活的普法教材。本起案件是自高空拋物罪入刑以來,安溪法院受理的第二起同類案件。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此次公開庭審,借助發(fā)生在身邊的真實案例使廣大人民群眾引以為戒,深刻認識高空拋物的現(xiàn)實危害性和法律后果。

近年來,高空拋物已經(jīng)嚴重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生活秩序。高空拋物行為已單獨入罪,高空拋物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也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打消“不會出事”的僥幸、“能多大事”的自信以及“多大點事”的放任,時刻保持對他人生命及公共安全的敬畏之心,切勿“以身試法”,杜絕“隨手拋”行為,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調(diào)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diào)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一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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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高空拋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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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轉(zhuǎn)載須注明來自“安溪法院”公眾號,且應保持標題和內(nèi)容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歪曲、篡改或刪減標題及內(nèi)容。

本期供稿:刑庭 林志群

本期來源:人民日報、應急管理部、浙江消防、安溪縣融媒體中心

本期編輯:融媒體工作室 唐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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