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沈陽市沈北新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1)遼0113刑初322號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3日

案由: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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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21年5月20日21時左右,被告人齊某南在沈陽市沈北新區(qū)其租住的房屋內,違背被害人蔣某的意愿,強行與蔣某發(fā)生性關系。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齊某南經傳喚到案。

另查明,被害人蔣某對被告人齊某南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并表示其作為與齊某南戀愛6年有余的女友,雙方感情較為穩(wěn)定,且未來將要談婚論嫁,請求對被告人齊某南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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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意見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提交了相應證據(jù),并認為被告人齊某南違背婦女意愿,使用暴力的手段,強行與被害人蔣某發(fā)生性關系,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齊某南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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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意見

被告人齊某南對起訴書指控的違背婦女意愿發(fā)生性關系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稱其沒有使用暴力,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其愿意認罪認罰。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一、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齊某南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懇請宣告無罪。

1.主觀上不存在強行奸淫被害人的直接故意;2.客觀方面沒有采取任何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足以令蔣某在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時處于不知或無法反抗的境地,從而令齊某南達到強行奸淫的目的;3.指控齊某南犯強奸罪證據(jù)不足;4.鑒于齊某南與蔣某為未婚男女戀愛關系,懇請合議庭在裁判時充分考慮該關系的特殊性。

二、辯護人獨立行使辯護權,與被告人本人的認罪態(tài)度無關,如合議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齊某南犯強奸罪成立,請合議庭考慮齊某南存在如下從輕、減輕情節(jié):

1.被告人齊某南屬自首、認罪認罰、當庭自愿認罪;2.取得被害人諒解;3.當庭陳述檢舉犯罪,如果庭后核實構成立功,依法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4.被告人齊某南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大,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綜上,懇請法庭從輕、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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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評判

本院認為,被告人齊某南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齊某南犯強奸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成立。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齊某南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護意見,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齊某南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

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齊某南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齊某南雖明知被害人報警而沒有離開現(xiàn)場,并在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但根據(jù)其庭審的供述,其沒有離開案發(fā)現(xiàn)場是認為雙方系情侶間的一般糾紛,沒有認識到是犯罪行為。

就其強奸犯罪而言,其并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故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齊某南當庭提出其有立功表現(xiàn)一節(jié),因無法核查其舉報線索,不能認定為立功。鑒于被告人齊某南與被害人系情侶關系,能夠取得被害人諒解,且被害人表示未來雙方將要談婚論嫁。經審查調查評估,被告人齊某南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綜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齊某南宣告緩刑對所居住地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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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齊某南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