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

網(wǎng)購的商品在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時

商家總以各種借口拒絕退貨

無奈之下消費者訴至法院

面對這種情況法院將如何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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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圖片)

案例一:商家稱鋼筆蘸墨試用影響二次銷售,拒絕無理由退款

日前,記者從北京市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獲悉,2024年7月20日,消費者在被告某公司運營的網(wǎng)店花費5500元購買了一款品牌鋼筆,收貨后,消費者用筆尖蘸墨試用,發(fā)現(xiàn)筆尖粗細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請七日無理由退貨,卻被商家拒絕。消費者認為,商家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行為構成了欺詐,遂將商家起訴到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要求其退貨退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被告某公司辯稱,涉案商品宣傳頁面標注了“商品應用清水試用”,而消費者蘸墨試用,對鋼筆的毛細功能產生了影響,退貨會影響二次銷售,且蘸墨試用后的鋼筆無法退貨屬于行業(yè)慣例,因此拒絕了原告的退貨申請。

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辯稱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經載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時間蘸清水試寫,確認無誤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試寫不支持退換。但結合商品詳情內容及提示字體,該提示位于頁面詳情最底部,并未使用顯著字體和顏色,且未在消費者單次購買行為的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確認程序,客服也未在銷售過程中單獨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試寫,因此該提示不構成顯著提示。同時,消費者購買后蘸墨試用系確認商品品質的合理行為,而且蘸墨試用不同于上墨試用,不會對涉案商品價值造成較大貶損,也不影響二次銷售

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判決

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消費者退還貨款

同時原告將涉案商品退還給被告

由此產生的合理運費由被告承擔

案例二:網(wǎng)購9萬元的手鐲退貨遭拒,法院判商家退還全款

2024年3月10日,劉女士在網(wǎng)購平臺“星愿首飾官方旗艦店”付款91500元購買某款型手鐲一只。劉女士因為手鐲佩戴效果不佳,在網(wǎng)購平臺上發(fā)起“7天無理由”退貨退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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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星愿首飾官方旗艦店”經營者星悅公司同意退貨并安排物流上門取件。3月22日物流企業(yè)工作人員來到劉女士家取件退貨。然而兩天后,星悅公司卻以手鐲有試戴痕跡、劃痕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并將手鐲寄還給了劉女士。對此劉女士感到不滿,拒收了快遞。星悅公司收到手鐲后,依舊未給劉女士退款。劉女士表示退貨前已拍視頻且按商家指引操作,物流也是商家指定,其不能接受商家拒退理由,遂向一審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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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劉女士與星悅公司簽署的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于2024年3月21日解除,星悅公司退還劉女士91500元。星悅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星悅公司設置的退貨流程,選任自己信賴的利達物流企業(yè)來實施取件和運輸,實質上已將星悅公司對風險的控制力滲透、延伸到了取件和運輸環(huán)節(jié)中。星悅公司以涉案手鐲表面現(xiàn)存的劃痕等損傷會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然而,星悅公司并無證據(jù)能夠證明劉女士應對該些損傷的形成負責,也無證據(jù)能夠證明涉案手鐲在被交付給利達物流企業(yè)時的安置狀態(tài)或表面性狀存在明顯瑕疵。

綜上

上海一中院駁回星悅公司訴請

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上海一中院法官指出,我國法律設置“7天無理由退貨”規(guī)則的初衷,是為了降低消費者的購物風險、提升購物體驗、增強消費信心,讓個別不法商家無所遁形、無法立足,同時激勵守法的經營者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促進銷售、減少糾紛。

0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部分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

02

《網(wǎng)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商品,網(wǎng)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

對消費者而言,退貨可以無理由,但絕不能無規(guī)矩,如果試圖利用法律規(guī)則來“薅羊毛”、謀私利,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對經營者而言,更應當全面審視退貨流程鏈條上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并基于商品或服務的特性、價值、送達方式等因素,謹慎排查評估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每一個對接點上潛在的風險,盡量做足預案,即便糾紛難免,也要以積極的態(tài)度對待,從糾紛處置中汲取經驗、查漏補缺,從而使自身的流程管理更加精細化。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wǎng)

記者/桑雪騏 劉浩

編輯/李曉雨

監(jiān)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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