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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〡李老逵

我在昨天的文章里提到,關于本案的刑法技術疑難問題,我在和周圍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同事探討請教,后續(xù)會形成新的文章,敬請關注。

經過與兩位非常專業(yè)的大咖級刑事律師的溝通,現(xiàn)在是回饋已關注本號讀者的時候了。

之前說過,關注本人系列公眾號(文末有名片鏈接,點擊即可關注),您將看到一群國內頂尖大所“專業(yè)律師”的熱點法律分析、一大批曾經在國家部委各個外交、商務戰(zhàn)線上功勛卓著的朋友評點世界風云,當然,還有對歷史文化有深刻底蘊的伙伴們共同全新解讀四大名著的社會現(xiàn)實意義……

這一切,可都是免費的哦!

好啦,王婆賣瓜結束,下面進入正題。

昨天文章中我寫了,這個案件,沒有一個贏家,即便是審理法院,也是深陷輿論漩渦。

在諸多網友的質疑里面,被反復追問最多的是男方是否構成強奸罪,因為一是女方處女膜未破裂,二是只是床單而不是女方體內檢驗出了DNA,能否作為有力證據認定男方強奸,也就是法律專業(yè)上說的“既遂”?

第一個問題相對簡單,成年人都知道,發(fā)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fā)生性行為,國內外醫(y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因此,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關鍵是第二個問題,也就是鑒定意見證實現(xiàn)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但女方體內并未檢出席某某DNA,證據是否充分。

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14周歲以上的女性而言強奸既遂的標準是”插入說“(注意如果是14周歲以下,是“接觸說”,也就是男方生殖器碰觸到女方私處即構成犯罪),那么為了確定席某某構成強奸未遂還是既遂,顯然應當查清是否插入。也就是說,是否有其他證據能夠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席某某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達到了“插入”的程度。

第一位專業(yè)律師的意見是:從邏輯上來說,在體內檢出精液可以證明一定有性行為,但反過來,沒有在女方體內檢出精液,不代表一定沒有發(fā)生性行為。是否發(fā)生插入,還要綜合其他的證據,比如男女雙方的供述,從已披露的情況看,男方承認過,女方大概率也是認可有插入,那么只要有合理的解釋說明為啥沒有發(fā)現(xiàn)精液,那認定插入就沒有問題。

并且,從男方的角度來說,他當時應該并不知道其他的證據情況,特別是體內沒有精液這事,所以認了也正常。

第二位刑事專業(yè)大咖也是同樣的意見,認為被告人也承認,被害人也認可。再加上床單上有兩個人的混合的DNA的鑒定,認定強奸沒有大問題。

何況,雖然我不是專業(yè)的法醫(yī),但是性關系發(fā)生在2023年5月2日,5月4日、5日警方進行取樣,5月8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才受理DNA鑒定,也確實存在無法檢出DNA的可能性。

回過頭來說被告人的承認,主要是指案發(fā)當晚被害人母親與席某某通話時錄音,問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強暴了,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東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對對?!?/p>

如果被告席某某想繼續(xù)申訴,唯一可能的途徑就是自己在錄音中僅含糊回應“嗯嗯”,不能絕對構成自認,應結合之前的語境分析。

但是,這段電話錄音確實是關鍵證據之一,但也并非是唯一證據。正如法院披露,除該錄音證實的內容外,席某某在偵查階段供述了與被害人發(fā)生性行為的具體細節(jié),被害人也陳述了其被席某某強奸的詳細經過,被害人母親的證言也證實事后被害人哭訴其被席某某強暴。

110接處警電話錄音證實,被害人及其母親于當晚撥打110報警,被害人在通話時一直泣不成聲,后接警員給席某某去電詢問情況,席某某稱與被害人系第一次發(fā)生性關系。

行車記錄儀中的音頻資料證實,席某某與被害人母親談話時稱“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

所以,被告的承認不止一次,還是在不同場合,現(xiàn)在想要否認是難上加難的。這也是雖無直接生物學證據,但法院根據女方陳述、現(xiàn)場痕跡及錄音等間接證據,認為已符合“被害人陳述與間接證據相互印證”的司法解釋,現(xiàn)有證據(女方反抗行為、現(xiàn)場痕跡、錄音等)已形成完整鏈條,足以證明席某某違背女方意志發(fā)生性關系事實的原因。

綜上所述,本案的終審判決基本是能夠經得住法律分析的,但可惜的是,卻未能達到平息社會質疑的效果,這不能不說是司法的尷尬和悲哀。

但這口鍋卻不能完全扣在司法機關頭上,我昨天的文章里就說了,法律只是最底線的道德,不是萬能的,更不能完美地解決社會問題。當人性淪落到如下的地步,單純指望現(xiàn)有法律來實現(xiàn)所有的公平正義,注定是要失望的。

當一個本不應當成為交易的事情完全變質,成為赤裸裸的交易時,這件交易哪怕是再完美,也是可悲的。

而這個里程碑式的案件也有巨大的社會意義,就是被告用自己的經歷給大家上了一堂最生動的法治課,教育了所有人尤其是各位男同胞們,無證駕駛有風險,學法懂法能保命。

席某之刑,其實重于泰山,后世被救的兄弟,都念你的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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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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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老逵,法學雙碩士畢業(yè),曾在國務院部委工作多年,嫉惡如仇,仗義敢言,因此辭職改做執(zhí)業(yè)律師。赤子之心不改,憂國憂民常在,忙時搬磚,閑暇寫作。文章多替蒼生寫,不為君王唱贊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