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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陸火 方子敬

2023年12月19日,長沙中院法官趙喆來到周小蘭家中。趙喆問,“你是不是不參加我們的訴訟活動?”

周小蘭答復:“我不是不參加你們的訴訟活動。我們提起了管轄權異議……你跟我的律師聯(lián)系、跟我的律師對接……你們程序都沒走完……

周小蘭向趙喆法官提供了其律師的電話。

幾天后,長沙中院作出一份《刑事裁定書》:“周小蘭經(jīng)多次依法通知拒不來本院參加訴訟活動……按申訴人周小蘭撤回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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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多年,周小蘭為其刑事案件辛苦奔走。2022年12月,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指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

面對上級法院的糾錯要求,長沙中院拒絕糾錯,還“陰險”地將鍋甩給了苦苦等待無罪判決的冤案當事人。

01 女子依法維權,被判“敲詐勒索”

周小蘭是湖南長沙寧鄉(xiāng)市的一位農(nóng)民。五年前,她因維權而被判“敲詐勒索罪”,至今不認罪。

約從2017年開始,當?shù)卮罅渴┕ぼ?、渣土車每晚從周小蘭自建房前的黃土路經(jīng)過,給她造成嚴重的灰塵、噪聲污染。

案件資料顯示,周小蘭為此曾多次向長沙12345市民熱線投訴。相關部門的處理結果顯示:每次投訴,都按程序進行整改并反饋。

但所謂的“整改”并未實質解決問題。無奈之下,周小蘭自行維權:每當運輸車、渣土車經(jīng)過時,她便站到道路中央攔阻,要求他們停止擾民。

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4月8日,三家運輸或建筑公司,先后與周小蘭達成三次“糾紛協(xié)議”,賠償了4500元、4000元、2000元。

他們簽訂了《糾紛協(xié)議書》。在協(xié)議書中,周小蘭引述了《環(huán)境保護法》等相應的法律規(guī)定:“受到環(huán)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賠償?!?/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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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認為自己獲得賠償是合理合法的。但法律最終沒有“保護”她。一年后的2019年8月16日,寧鄉(xiāng)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把周小蘭抓了。

值得一提的是,這樁所謂的“敲詐勒索案”,根本沒有人報案。在無人報案的情況下,寧鄉(xiāng)警方為何這么積極辦案?

周小蘭提供的相關材料,為警方“主動辦案”提供了合理的解釋:

原來,周小蘭早就是一名“釘子戶”、信訪戶,令當?shù)卣L期頭疼不已。

因拆遷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她曾多次信訪,并被當?shù)鼐揭浴皩め呑淌隆薄皵_亂公共場所秩序”多次行政處罰。

周小蘭說,“有人”要對她這名老信訪戶進行打擊報復。

02 湖南高院不慣著:判錯了,再審

2020年7月,周小蘭被寧鄉(xiāng)市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20年12月25日,長沙中院在不開庭審理的情況下,駁回周小蘭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稱,周小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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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蘭則認為,那些渣土車造成噪聲、灰塵污染,侵犯其合法權益,她依法維權,根本不存在任何“敲詐勒索”之舉。

申訴數(shù)年后,2022年12月30日,湖南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指出:該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符合應當再審的情形。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等規(guī)定,指令長沙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湖南省高院在《再審決定書》中稱。

筆者經(jīng)查詢獲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為: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也就是說,湖南高院在審查后發(fā)現(xiàn),這起案子確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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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蘭認為:長沙中院作為不開庭審理就維持有罪判決的二審法院,在該案進入再審程序后,恐怕很難自行糾錯、秉公司法。

為此,她向長沙中院提交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認為長沙中院不適合對該案進行再審,應由湖南高院提級審理,或異地審理,以保障司法公正。

至今,長沙中院沒有對周小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任何答復。

案件的后續(xù)發(fā)展,出現(xiàn)了離奇一幕:作為再審申請人的周小蘭,沒有收到過任何一份書面的開庭傳票,就被告知再審已經(jīng)結束了。

03 冤民的申訴權被法院“陰險”剝奪

2023年12月28日,長沙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書》稱,周小蘭經(jīng)多次依法通知后拒不來本院參加訴訟活動,且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該案按申訴人周小蘭撤回申訴處理。

這怎么可能?周小蘭傻眼了。事實上,她一直在等待開庭、等待被宣告無罪,怎么突然之間就成了她“拒不參加訴訟活動”?

周小蘭說,她之前向長沙中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按照程序,長沙中院應先就其異議作出回復。但實際上,她從未收到過任何回復。

同時,周小蘭還稱,她從未收到過書面的開庭傳票。案件資料顯示,長沙中院確實沒有向周小蘭送達過任何書面的開庭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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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中院對此解釋,他們通過電話、短信多次通知周小蘭參加開庭,但周小蘭拒不參加。

周小蘭則說,她不信任通過電話、短信傳遞的信息,并且此前向湖南高院申訴時便已明確,對相關訴訟材料,不接受電子送達。

周小蘭的代理律師也指出,多年以來,司法機關一直宣傳“任何執(zhí)法單位不會通過電話進行辦案”,且刑事訴訟法從未賦予辦案單位“電話送達”“電子送達”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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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還指出,事實上,長沙中院根本就沒有生產(chǎn)出一份可以送達周小蘭的書面開庭傳票;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檢察院收到了書面通知。

事實上,長沙中院一直掌握周小蘭的住址信息。2023年12月19日,負責該案再審的長沙中院法官趙喆,就來到了周小蘭家中。

周小蘭提供的錄音材料顯示,趙喆問她,“你是不是不參加我們的訴訟活動?”

周小蘭答復:“我不是不參加你們的訴訟活動。我們提起了管轄權異議……你跟我的律師聯(lián)系、跟我的律師對接……你們程序都沒走完……”

周小蘭還向趙喆法官提供了其律師的電話。

04 法院面對錯案,不能如此不要臉

哪怕趙喆法官來到了周小蘭家中,他也沒有帶來一份書面的開庭傳票。

哪怕周小蘭明確表示自己并非不參加訴訟活動,長沙中院仍在數(shù)日后“按周小蘭撤回申訴處理”,直接結束了再審程序。

哪怕湖南高院親自指出周小蘭一案“確有錯誤”,長沙中院也堅決不改,拒不認錯,反而把“錯案不糾”的責任,甩給了不信任“電話短信通知”的冤案當事人。

關于刑事訴訟的開庭傳票能否“電子送達”,筆者問了問DeepSeek,它給出的答復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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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下便是:《刑訴訴訟法》未將電子送達納入法定送達方式,刑事傳票的送達,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傳統(tǒng)送達方式。

刑事訴訟中涉及重大權利保障,訴訟文書的送達程序更為嚴格,傳統(tǒng)送達方式(如直接送達)更有利于確保被告人/申訴人知悉訴訟進程,并充分行使辯護權/申訴權。

常年從事法律工作的長沙中院的法官們,你們的法律素養(yǎng),可能真的不如DeepSeek。

法官們,你們辦理的每一樁案件,都在決定別人的人生。希望你們認真學習法律,提升素養(yǎng);面對上級法院明確指出的錯案,不能如此不要臉面。

周小蘭說,長沙中院“按申訴人周小蘭撤回申訴處理”的刑事裁定,已經(jīng)是情節(jié)嚴重的程序違法,嚴重剝奪了其法定的申訴權利。

針對這份裁定,周小蘭也已提起申訴,要求長沙中院撤銷該裁定、遵照湖南高院的再審決定,對其“敲詐勒索”一案依法進行再審。

筆者獲悉,2025年4月25日,長沙中院就周小蘭要求撤銷“按撤回申訴處理”裁定書的申訴,舉行了聽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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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周小蘭收到了書面的《申訴案件聽證通知書》。通知書上,加蓋了“長沙中院”的紅章,明確了周小蘭簽收的時間。

“他們其實很清楚,刑事案件的訴訟文件,是需要制作書面文書、書面送達的?!敝苄√m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