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林宇鵬與蘇曉旭為夫妻,育有林浩杰、林悅君兩名子女,林梓豪系林悅君之子。2003 年 10 月 17 日,林宇鵬去世,生前未留遺囑,其父母早于其去世。2021 年 3 月 25 日,蘇曉旭去世,其父母亦早于其去世。

2006 年 7 月 15 日,蘇曉旭(乙方)與北京市東城區(qū)某單位(甲方)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乙方有正式住宅 1 間,在冊人口 3 人,為蘇曉旭、林悅君、林梓豪,實際居住人口亦為這 3 人。被拆遷房屋補償款 160334 元,甲方支付乙方拆遷補助費 56095 元,共計 216429 元。7 月 16 日,林悅君與蘇曉旭簽訂協(xié)議,蘇曉旭一次性分給林悅君拆遷款 40 萬元,林悅君承諾不再因拆遷款及生活問題與蘇曉旭產生糾紛。7 月 21 日,蘇曉旭簽署《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qū)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8 月 10 日,林悅君出具收條確認收到 40 萬元。2008 年 10 月 10 日,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認蘇曉旭符合購買北京市經濟適用房申購條件。

2017 年 2 月 14 日,蘇曉旭與北京 H 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經濟適用住房)》,購買 A 號房屋,總價款 519658 元。房屋建成實測面積 58.8 平方米,蘇曉旭補交購房款 2486 元,購房款總計 522144 元。2019 年 10 月 31 日,A 號房屋登記至蘇曉旭名下,由其單獨所有。

林浩杰提交蘇曉旭于2017 年 5 月 19 日自書遺囑、立遺囑影像資料及遺囑證,遺囑落款有蘇曉旭簽名及日期,內容為蘇曉旭名下 A 號房屋及其他財產中其份額由林浩杰個人繼承。林浩杰還提交其與林悅君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簽訂的《蘇曉旭遺產繼承分割協(xié)議書》,確認蘇曉旭遺囑效力,同意 A 號房屋歸林浩杰所有。林悅君認可遺囑真實性,但稱在空白紙上簽名,對方承諾后續(xù)整理內容。林悅君、林梓豪提交蘇曉旭于 2006 年 7 月 15 日簽訂的另一份《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該協(xié)議被拆遷房屋及在冊人口情況未填寫,僅寫明甲方支付乙方困難補助費 10 萬元。

二、爭議焦點

遺囑有效性:

林浩杰依據(jù)蘇曉旭自書遺囑主張繼承全部遺產,包括A 號房屋。林悅君認可遺囑真實性,但對財產分配合理性存爭議。

A 號房屋產權歸屬:

林悅君稱A 號房屋源于拆遷,拆遷時按在冊人口貨幣補償,在冊人口有蘇曉旭、林悅君和林梓豪,雖自己拿了拆遷款,但林梓豪未拿,林梓豪從出生到拆遷一直居住在被拆遷房屋,認為 A 號房屋包含林梓豪份額。林浩杰則認為拆遷時林梓豪 4 歲,林悅君作為法定代理人已取得拆遷補償款,林梓豪對 A 號房屋不享有權利,A 號房屋是蘇曉旭個人財產,與林悅君及林梓豪無關。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定,被繼承人蘇曉旭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的A 號房屋由林浩杰繼承。

四、案件分析

遺囑有效性分析:

林浩杰提交的蘇曉旭自書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日期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蘇曉旭遺產應按該遺囑繼承。

A 號房屋產權歸屬分析:

被拆遷公房拆遷時,林梓豪4 歲,由林悅君作為法定代理人與蘇曉旭協(xié)商拆遷利益分配。林悅君從蘇曉旭處取得 40 萬元款項,結合拆遷貨幣補償政策、補償款總額及蘇曉旭申請經濟適用房等事實,應認定林悅君已代表本人及林梓豪實現(xiàn)拆遷利益,A 號房屋不包含林悅君及林梓豪權利或利益,屬蘇曉旭個人財產。蘇曉旭在遺囑中處分 A 號房屋行為有效,依遺囑 A 號房屋由林浩杰繼承。

五、勝訴辦案心得

全面收集證據(jù):遺產繼承案件中,全面收集證據(jù)很關鍵。如本案林浩杰提交遺囑、立遺囑影像資料、遺囑證及遺產繼承分割協(xié)議書等,形成完整證據(jù)鏈條支撐訴求。律師應提醒當事人廣泛收集相關證據(jù),細節(jié)可能影響案件走向。

精準把握法律條文:準確理解運用遺囑繼承、財產歸屬認定等法律條文十分重要。本案對自書遺囑形式要件的準確把握,以及依據(jù)拆遷政策、事實判定房屋產權歸屬,體現(xiàn)精準運用法律條文的重要性。律師辦案時要加強法律條文學習研究,確保正確適用。

深入剖析案件事實:對于復雜案件事實需深入剖析。本案涉及拆遷利益分配、房屋購買等復雜過程,律師要梳理各事件邏輯關系,結合法律規(guī)定準確判斷財產歸屬,通過細致分析找到關鍵突破點,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