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關于土地征收工作,《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上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只不過,實踐過程中,拆遷律師發(fā)現(xiàn),有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推進征收工作,往往會采取強制措施,比如在被征收人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拒絕交出土地的情況下,就會以“你再不交出土地,連現(xiàn)在的補償也沒有了”“你現(xiàn)在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對你來說是有好處的,不會對你實施強制征收行為”等等各種語言威脅,強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對于這種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相關部門推進土地征收之前,必須要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需要落實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社會保障費等等。
在沒有落實這些補償之前,若被征收人拒絕交出土地,或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實現(xiàn)征收,那么以下三個程序是必須要履行的。

一、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在被征收人因補償不合理而沒有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時,如果征收方的征收項目比較著急,想要盡快推進征收工作,那么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guī)定,可以依據(j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是法定程序之一,也就是說,想要盡快拿到土地,那么征收方在遲遲沒有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xié)商一致且達成協(xié)議時,必須要針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被征收人作出該文件,如果沒有這一份文件,征收方就想推進征收工作,肯定是不合法的。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下,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是一份對被征收人有很大影響的文件,如果有被征收人收到了這樣一份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可一定要引起重視,若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合法,侵害了自己的權益,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依法針對該文件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是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之后,沒有按照該文件中的內容去做,既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也沒有交出土地,更沒有第一時間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就會實施強制拆除,或強制清除,即對地上附著物進行毀損。
當然了,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的強制拆除可不是合法的,而是違法的,也就是相關部門利用自己手里的職權,不管三七二十一,將大型挖土機開進地里,把地上的青苗,構筑物等全部推倒。一旦全部被推倒,那么對被征收人來說其實是非常不利的,這樣就會很難計算出合理的損失。
二、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征收方若想盡快實現(xiàn)征收,不光需要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一般情況下,在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之后,還需要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事實上,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其實主要針對的是已經(jīng)拿到了各項征地補償款,卻遲遲不愿意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而不是未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未拿到各項補償款的被征收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
但實踐過程中,有很多征收方則會跳過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一個程序,直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或者是先作出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后才補充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都是不合法的,屬于程序顛倒。
但不管怎么樣,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是法定程序之一,也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后,被征收人同樣也要注重起來,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馬上在專業(yè)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否則同樣也面臨著違法強制征收的情況。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在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后,如果被征收人仍然沒有交出土地,也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xié)議,那么征收方在拿到土地之前,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拿到法院作出的強制執(zhí)行裁定書之后,才可以繼續(xù)下面的征收行為。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是法定程序之一,在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之前,就算被征收人沒有交出土地,征收方也無權直接清除地上附著物,否則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權益。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土地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中,一旦遇到相關部門違法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強制拆除地上構筑物等,一定要馬上報警,然后收集相關的證據(jù)材料,如果有必要盡快在專業(yè)律師的指導下,盡快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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