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原告為林琳、林萱。被繼承人陳國強與蘇慧珍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分別是陳宇、陳慧。陳宇與林琳系再婚夫妻,婚后生有一女林萱。陳皓宇為陳宇與前妻之子。陳國強于2010 年 7 月 22 日去世,陳宇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去世。蘇慧珍在陳國強去世后,于 2013 年 9 月 16 日與林建國結婚,后于 2015 年 1 月 12 日離婚。
(二)遺產(chǎn)背景
一號房屋(原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現(xiàn)登記在蘇慧珍名下。該房屋的由來存在爭議,原告認為其是原二號房屋(西城區(qū)xx 號)拆遷所得,而被告蘇慧珍稱其是 2003 年出售位于青海省的三號房屋的售房款 13 萬元加上女兒出資的 2 萬元承租,后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與甲公司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個人出資 76300 元購買,房價核算中未計算陳國強的工齡。
(三)案件進程
林琳、林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稱二號房屋拆遷安置人包括陳宇,一號房屋應有陳宇的份額,陳宇去世后該部分及陳宇從父親陳國強處繼承的部分應作為遺產(chǎn)分割,因各方未達成一致意見故訴至法院。蘇慧珍辯稱不同意訴求,稱二號房屋拆遷是貨幣補償,一號房屋并非拆遷安置所得,而是自己出資承租并購買。陳皓宇辯稱父親未支付撫養(yǎng)費,要求支付,同時認為一號房屋應有父親份額,若有則自己應有份額或居住權。法院組織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查明家庭關系、房屋承租及購買、拆遷補償?shù)认嚓P事實。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林琳、林萱請求依法分割一號房屋。
(二)被告訴求
被告蘇慧珍不同意訴求,要求駁回原告請求。被告陳皓宇要求父親支付撫養(yǎng)費,認為自己對一號房屋有份額或居住權。
(三)焦點總結
一號房屋是否為二號房屋拆遷所得,是否包含陳宇的份額。
一號房屋的產(chǎn)權歸屬認定,是蘇慧珍個人財產(chǎn)還是存在可繼承份額。
陳皓宇要求支付撫養(yǎng)費及對房屋權利主張是否合理。
三、裁判結果
駁回林琳、林萱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jù)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在遺產(chǎn)繼承糾紛中,需明確遺產(chǎn)范圍及繼承人權利。對于房屋產(chǎn)權認定,要依據(jù)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等證據(jù)判斷。
(二)證據(jù)與事實關聯(lián)
房屋來源認定:拆遷協(xié)議中無安置房相關內(nèi)容及費用扣減,原告主張一號房屋是二號房屋拆遷所得但未提交證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購房款支付認定:2021 年購買一號房屋與 2003 年領取拆遷補助費時間間隔長,且錢款為種類物,原告未證明兩筆款項為同一筆,法院對其主張李某因支付購房款享有房屋所有權不予采信。
房屋產(chǎn)權歸屬認定:一號房屋自2004 年由蘇慧珍一家承租,2020 年蘇慧珍再婚離異后出資購買,雖蘇慧珍自述承租付款但無憑證,且其認可購買房屋所有權對價為 7 萬余元,綜合判斷一號房屋屬蘇慧珍個人財產(chǎn)。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收集房屋產(chǎn)權及款項支付證據(jù)
房屋產(chǎn)權證據(jù)收集:收集2003 年出售三號房屋的售房合同、2021 年與甲公司簽訂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房產(chǎn)證等,證明房屋承租及購買過程,確立房屋歸自己所有的基礎證據(jù)。
款項支付證據(jù)收集:整理2020 年支付購房款 76300 元及公共維修基金的付款憑證,若有女兒出資 2 萬元的相關憑證也一并收集,證明購房資金來源,反駁原告對購房款支付的主張。
(二)應對原告質(zhì)疑
房屋來源質(zhì)疑應對:面對原告認為一號房屋是二號房屋拆遷所得的質(zhì)疑,憑借拆遷協(xié)議無安置房相關內(nèi)容及原告無法提供證據(jù)的情況,詳細闡述房屋來源與拆遷無關,反駁原告觀點。
購房款及產(chǎn)權質(zhì)疑應對:針對原告對購房款支付及房屋產(chǎn)權的主張,依據(jù)款項支付證據(jù)及房屋購買時間、付款主體等事實,從法律和事實角度回應,強調(diào)房屋屬自己個人財產(chǎn),原告主張缺乏依據(jù)。
(三)爭取有利判決
明確法律關系主張:在庭審中,清晰闡述房屋產(chǎn)權法律關系,結合法律規(guī)定與實際購房、付款等情況,引導法官正確認定房屋歸屬,為獲得有利判決奠定基礎。
配合法院審理:積極配合法院調(diào)查取證,如實陳述房屋承租、購買、款項支付等事實,提供必要輔助證據(jù)(如家庭購房討論記錄等),展現(xiàn)良好訴訟態(tài)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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