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布了一起關于職業(yè)打假人“知假買假”試圖獲得“退一賠十”的新判例。其中,該案尤其強調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發(fā)布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釋,體現(xiàn)出了當前國內最高司法層面對該類案件判定的最新標準。
在該案中,原告因被法院查出三年時間共提起了四十余起索賠訴訟案件,確認其職業(yè)打假人身份。因此法院在確認商家售賣假酒的情況下,原告僅獲得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定的“退一賠十”的索賠判罰。
01
購買五糧液、青花郎假酒各一箱,
訴訟索賠超10萬元
2024年3月14日,原告潘某前往重慶市潼南區(qū)某商店分別購買了五糧液一箱、青花郎一箱和中華牌香煙十條。其中,五糧液單瓶售價為930元,青花郎單瓶售價為880元,中華牌香煙每條410元。而潘某最終通過店內的微信二維碼分三次完成付款,總計為14960元。
隨后,該商店銷售人員出具了收款收據(jù),并加蓋了被告某商貿公司的公章及其唯一股東被告沈某的私章,還詳細列明了白酒的品名、數(shù)量、金額,并附有白酒的生產日期、生產批次、物流碼等產品信息。
但第二天,潘某便向潼南市監(jiān)局投訴舉報,聲稱案涉白酒均為假酒,并要求“退一賠三”。
對此,被告稱白酒包裝箱存在拆封跡象,潘某涉嫌“調包打假”,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潼南市監(jiān)局嘗試調解未果,于4月17日出具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終止調解程序。
隨后,潘某將某商貿公司、沈某以及某經營部訴至法院。同時提出了“退一賠十”的訴訟請求,訴請賠償款達108600元。
02
原告確認系職業(yè)打假人,
3年訴訟索賠額近500萬元
在法院審理中,被告人沈某就強調,原告潘某并非潼南本地人,到潼南后直接到某商貿公司購買白酒,屬于精心策劃的職業(yè)打假,且裁判文書網能夠檢索到潘某的打假經歷,即便潘某并非“調包打假”,也系“知假買假”。
而經法院審查,潘某的經常居住地為重慶市銅梁區(qū),近三年來,其在重慶不同區(qū)縣長期、多次購買茅臺酒、劍南春等高檔白酒,并提起四十余起“退一賠十”的民事訴訟,索賠金額累計近500萬元。
最終,法院便從三個方面認定了原告職業(yè)打假人的身份。
首先,潘某在外地居住,本次到潼南購買高檔白酒且購買數(shù)量較大,明顯超出生活消費需要的范圍;其次,潘某購買案涉白酒后并未開箱,更沒有使用,次日即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舉報,其與普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后才發(fā)現(xiàn)商品為假冒的情況明顯不同,完全符合“知假買假”的行為表現(xiàn);最后,潘某在重慶多地多次購買茅臺酒、劍南春等高檔白酒,并向經營者索賠。
潘某反復購買、不斷投訴、多次訴訟索賠的行為完全超出了普通消費者正常的投訴舉報行為范疇,可以確認其職業(yè)打假人身份。
03
確認被告售賣假酒,
但“退一賠十”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定
而在審理期間,對于案涉的2箱白酒,原告提交的實物和照片均顯示外包裝箱上標明的生產日期、生產批次、物流碼等信息與收款收據(jù)上記錄的信息相符。被告沈某則聲稱其所售白酒為從私人手中購得,進價為單瓶700元,但提供不了任何證據(jù)佐證。
為確認案涉白酒是否為假酒,法院邀請了五糧液生產企業(yè)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和青花郎生產企業(yè)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參與現(xiàn)場開箱辨認,兩家公司分別提供了辨認(鑒定)證明書,其結論均明確指出:案涉的五糧液和青花郎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所以法院明確了本案被告沈某的售假行為,不過在本案爭議焦點的“退一”與“賠十”的認定上,其給出了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
202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施行,這部司法解釋明確,針對“知假買假”的案件,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而本案中,法院便依據(jù)該條規(guī)定認為,“知假買假”者雖有權主張“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但該十倍賠償?shù)挠嬎慊鶖?shù)應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定。
于是法院便根據(jù)“經濟收入和商品自身價格”、“大眾社交習慣”以及“適量飲酒理念”為考量,最終判定“賠十”部分成立,“賠十”計算基數(shù)則應僅五糧液、青花郎各一瓶為限,以此確定了十倍賠償金為18100元(1810元×10倍)。
04
法律人士:最新司法解釋既懲戒假酒售賣,
也杜絕職業(yè)打假人趨利行為
對于職業(yè)打假人的行為,酒類行業(yè)從業(yè)者一直以來均頗有怨言。
實際上根據(jù)烈酒商業(yè)的檢索查詢,在最高法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同時,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彼時也出臺了《市場監(jiān)管部門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重點舉措(2024年版)》。在兩份最新的文件中,均提到了關于“職業(yè)打假人”的相關內容。

一位資深法律人士便認為,從兩份文件來看,實際上對打假人的行為認定作出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guī)范,相當于是互為補充。一方面,最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釋,既強調了對售賣經營假酒的懲罰性懲治,同時以“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為限定這一說法,試圖杜絕一些職業(yè)打假行為的趨利心理,讓職業(yè)打假人無利可圖;另一方面,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的最新重點舉措,則是從依法規(guī)制職業(yè)索賠行為為出發(fā)點,重點對職業(yè)打假人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賠償或者敲詐勒索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
而從本案來看,原告雖是職業(yè)打假人,但確實購買的是假酒,所以法院在判決上便體現(xiàn)出了最新司法解釋的內容。但對于正常經營的商家而言,只要不涉及假酒,同時在相關產品手續(xù)、材料、標簽上做到嚴謹,職業(yè)打假人幾乎是很難勝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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