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修建道路

卻因擔心道路損壞

阻攔他人車輛通行

個人修建的林道是否可以

禁止他人通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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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三與李四同為某村小組成員。張三承包了本村小組的林地經(jīng)營著木材生意,其運輸木頭時需要經(jīng)過李四所修建的林道和橋梁,該道路是張三運輸木頭出山唯一的通道。李四則認為張三運輸?shù)哪绢^太重,容易對道路造成損壞,便在林道中種植樹苗以及豎立禁止通行標語牌等以阻止張三通行。為此,雙方產(chǎn)生通行權糾紛,訴至昭平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

該院認為,張三與李四為同一村民小組村民,雙方承包的林地相鄰,案涉林道是其運輸木頭銷售的唯一通道,保留該通道通行,有利于生產(chǎn),方便生活,以及利于鄰里交往,團結互助,即使該林道和橋梁是李四修建,李四也不得以其修建為由索取補償費、在林道中間種植樹苗及農(nóng)作物或豎立禁止通行標語牌等以阻止張三通行,導致張三車輛不能通行。李四的行為既不利于鄰里團結,也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經(jīng)該院審理后認為,張三要求李四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的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該院予以支持。同時,提醒張三在使用道路時應警惕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要注意愛護道路,如承載貨物車輛通行時,對道路造成損害可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p>

不動產(chǎn)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雖然李四修建了案涉道路,但是并不能改變農(nóng)村土地歸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性質,張三有權通行。但應當注意的是,享受通行權不意味著可以隨意破壞道路,若是因運輸木頭導致道路損壞,也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官后語

鄰里和諧、友善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李四為方便通行修建道路,擔心車輛運輸重物可能會損壞道路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禁止通行的行為不可取。雙方應當通過積極協(xié)商或尋求有關部門的協(xié)助,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tǒng)美德。

來源:廣西高院、昭平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