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為孩子購買游泳課,孩子因恐懼拒絕上課,預付的課時費能否退還?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游泳培訓的預付式消費糾紛案件,法院明確教學服務合同因具有人身屬性不得強制履行,并認定商家“30%違約金”格式條款無效,判決商家退還家長剩余課時費11900元。
孩子恐懼游泳,退費遭索高額違約金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張某為女兒在某健身公司購買了120次一對一游泳課程,預付12000元。首次課程后,孩子因不適應教學方法產(chǎn)生嚴重恐水心理,拒絕繼續(xù)上課。張某要求退費,健身公司卻以“超出了7天無理由退款期”為由,要求扣除30%違約金(3600元)。協(xié)商未果,張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協(xié)議并退還剩余課時費。
法庭上,健身公司認為,該學員已經(jīng)上了一次課,申請退款時距離辦卡已超過1個月,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款的條件,應該支付30%的違約金。
教學合同不得強制履行,違約金條款無效
北京三中院生效裁判認為,首先,張某作為消費者為其孩子購買游泳課并預付課時費,張某與健身公司之間成立教學服務合同關系,教學服務合同具有人身屬性,不宜強制履行,張某在其孩子無法克服入水恐懼心理且不適應教學方法的情況下,要求解除涉案協(xié)議,于法有據(jù),且從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角度,強制要求未成年人接受游泳課程,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故對于張某提出的解約主張,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健身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張某向其支付違約金,法院認為,涉案協(xié)議系健身公司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締約時并未與張某協(xié)商,協(xié)議中關于消費者解除合同需支付經(jīng)營者30%違約金的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張某的責任,限制了張某的主要權利,應屬無效。結合雙方合同履行情況,法院判決解除涉案協(xié)議,健身公司退還剩余課時費11900元。
新司法解釋為預付消費“排雷”
法官介紹,該案是一起典型的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要求解約退款而引發(fā)的糾紛。所謂預付式消費,是指消費者預先向經(jīng)營者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經(jīng)營者收取預付款后,在未來的一定時期內(nèi),多次或者持續(xù)向消費者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消費模式,這種模式主要集中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fā)、美容、教育培訓等消費領域。
預付式消費既可以讓消費者享受優(yōu)惠和便捷,又可以讓商家獲得穩(wěn)定的現(xiàn)金流以維持和擴大生產(chǎn),本應當是一種雙贏的商業(yè)模式。但預付式消費合同中五花八門的格式條款,可能給消費者埋下了陷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即將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排除消費者解約權、限制退款等不公平格式條款無效,包括: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退款的權利;不合理限制轉(zhuǎn)讓預付合同債權;拒絕補辦遺失記名預付卡;單方變更服務內(nèi)容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等。
“隨著新司法解釋的施行,法律將更好地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guī)范預付式消費模式有序發(fā)展保駕護航?!狈ü俦硎尽?/p>
新京報記者 吳夢真
編輯 彭沖 校對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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