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系
原告陳宇軒與被告陳梓豪系同父異母的兄弟。被繼承人陳啟峰生前歷經三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于1969 年 4 月 18 日締結,1970 年 12 月 4 日結束,在此期間生育原告陳宇軒;第二段婚姻始于 1980 年 4 月,終于 1994 年 3 月 25 日,育有被告陳梓豪;第三段婚姻于 1997 年 1 月 13 日登記結婚,1998 年 6 月 5 日離婚,婚內未生育子女。陳啟峰的父母均早于他離世。
(二)案件背景
2014 年,一號房屋(原產權單位為甲公司)因房改拆遷安置,二號房屋作為安置所得,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登記至陳啟峰個人名下,房屋性質為房改房(成本價),建筑面積 56.46 平米。2022 年 5 月 1 日,陳啟峰去世且未留下遺囑,陳宇軒與陳梓豪就二號房屋的繼承問題未能達成一致,陳宇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證據(jù)提交
陳宇軒提交了陳啟峰的死亡證明、家庭人員關系證明、民事調解書以及不動產登記簿等證據(jù)。陳梓豪提交了關系證明、甲公司房改通知、派出所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等證據(jù)。第三人林婉清(陳啟峰第二段婚姻的配偶)提交了中國人民機關服務中心出具的查詢結果、出售記錄登記表、退休社保證等證據(jù),主張二號房屋安置使用了她30 年的工齡。各方對彼此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陳宇軒訴求
請求判令原被告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陳啟峰名下的二號房屋,房屋歸原告所有,由原告給付被告二分之一的折價款,訴訟費依法判決。
(二)被告陳梓豪訴求
父親生前曾表示房子由其繼承,且鑒于涉案房屋使用了林婉清的工齡,要求給予林婉清25% 的份額,剩余部分由雙方平分。同時提到原被告奶奶還有一套房屋由原告繼承,該房屋尚未房改,若協(xié)商可一并處理。
(三)第三人林婉清訴求
主張對二號房屋享有25% 的份額,依據(jù)是房屋安置使用了其 30 年工齡。
(四)爭議核心
二號房屋是否應按照法定繼承,由陳宇軒和陳梓豪平均繼承。
二號房屋安置過程中是否使用了林婉清的工齡,林婉清對該房屋是否享有份額。
三、裁判結果
二號房屋歸陳宇軒所有,陳梓豪需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陳宇軒將房屋產權變更至陳宇軒名下。
陳宇軒應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陳梓豪房屋補償款1,560,000 元。
駁回陳梓豪的其他訴訟請求。
駁回林婉清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遺產認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二號房屋登記在陳啟峰個人名下,屬于其生前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后應作為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繼承人范圍及份額
陳啟峰的父母先于其去世,其三段婚姻中,第一段婚姻生育陳宇軒,第二段婚姻生育陳梓豪,第三段婚姻無子女。陳宇軒和陳梓豪作為陳啟峰的子女,屬于同一順序繼承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陳宇軒主張繼承房屋所有權并給予陳梓豪相應折價款,陳梓豪認可,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三)第三人訴求分析
林婉清主張房屋安置使用其30 年工齡,雖有配偶工齡登記記錄,但未明確指向其工齡。且房改時陳啟峰與林婉清已離婚多年,離婚時對房改前的房屋已進行分配,確定由陳啟峰居住。法院到房改原單位調查時,該單位表示填報工齡存在隨意性,無法證實配偶工齡的真實情況。因此,林婉清主張房屋份額缺乏足夠證據(jù)支持,法院不予采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精準把握法律規(guī)定
緊扣《民法典》中關于遺產范圍、繼承人順序及份額的規(guī)定,明確涉案房屋作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財產應依法定繼承處理,為原告主張權利奠定堅實法律基礎。在代理案件時,對法律條文的精確解讀和運用是關鍵,不僅要熟悉條文本身,更要理解其立法目的和適用場景,才能在法庭上有理有據(jù)地闡述觀點。
(二)全面收集與整理證據(jù)
原告方全面收集了死亡證明、關系證明、調解書、不動產登記簿等證據(jù),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鏈,清晰地證明了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家庭關系以及房屋產權歸屬等關鍵事實。在處理繼承糾紛案件中,證據(jù)是還原事實真相的關鍵,只有扎實的證據(jù)基礎,才能在爭議中占據(jù)主動。收集證據(jù)時要注重細節(jié),不放過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線索,同時對證據(jù)進行合理分類和整理,以便在庭審中能夠高效、準確地向法庭展示。
(三)有效應對被告及第三人主張
針對被告提出的父親生前口頭遺囑及第三人關于工齡份額的主張,一方面從法律規(guī)定角度指出口頭遺囑的嚴格生效條件,被告無法舉證滿足該條件,故口頭遺囑主張不成立;另一方面針對第三人工齡問題,通過向房改單位調查取證,有力反駁了第三人的推斷。在庭審對抗中,對于對方提出的主張,要迅速分析其法律依據(jù)和證據(jù)支撐,從事實和法律層面進行針對性反駁,提前準備好應對方案,確保在各種爭議觀點面前能夠站穩(wěn)立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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