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梳理

當事人關系

周明:債權人(原告)

陳芳:債務人(被告1)

陳雨:受讓人(被告2,陳芳之女)

涉案房屋情況

A室,登記在陳芳名下時市場評估價值約42.5 萬元,2022 年 12 月以 10 萬元價格轉讓給陳雨

關鍵事實

債權債務背景:

2022 年 9 月,北京市通州區(qū)法院判決陳芳返還周明 63.14 萬元及利息,陳芳上訴后被北京市三中院駁回,2023 年 2 月判決生效;

2023 年 8 月,周明申請執(zhí)行時發(fā)現(xiàn),陳芳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與女兒陳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以 10 萬元低價轉讓涉案房屋,并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完成過戶。

轉讓行為爭議:

周明主張:陳芳在明知身負債務的情況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約23.5%)向直系親屬轉讓房產,屬惡意轉移財產,損害其債權實現(xiàn);

陳芳辯稱:房屋實際由陳雨出資購買,2008 年因孩子上學登記在自己名下,此次轉讓系 “更正登記”,未實際收取房款,不存在惡意。

訴訟請求:

撤銷陳芳與陳雨的房屋買賣合同;

陳雨返還房屋并協(xié)助過戶至陳芳名下;

陳芳、陳雨承擔律師費10萬元及訴訟費。

爭議焦點

低價轉讓行為的性質認定:

陳芳與陳雨的交易是真實買賣還是借名登記后的“更名”?10 萬元交易價格是否構成《民法典》規(guī)定的 “明顯不合理低價”?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陳芳轉讓房屋時是否明知債務存在?該行為是否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影響周明的債權實現(xiàn)?

舉證責任分配:

陳芳主張“房屋實際歸陳雨所有”,是否有證據證明出資關系或借名買房約定?

案件分析

一、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與價格合理性

明顯不合理低價的認定:涉案房屋市場評估價42.5 萬元,轉讓價 10 萬元僅為市場價的 23.5%,低于《民法典》司法解釋中 “低于市場價 70%” 的合理低價標準(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五條),推定交易具有不合理性。

惡意轉移財產的主觀故意:陳芳在一審判決作出(2022 年 9 月)后、二審上訴期間(2022 年 10 月 - 2023 年 2 月)轉讓房屋,明知可能承擔還款義務,仍通過關聯(lián)交易減少責任財產,符合《民法典》第 538 條 “惡意處分財產” 的構成要件。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債權合法有效且處于執(zhí)行階段:周明的債權經生效判決確認,且陳芳未履行還款義務,符合撤銷權行使的主體資格(《民法典》第538 條)。

債務人行為與債權損害的因果關系:陳芳無其他可供執(zhí)行財產,轉讓房屋導致其責任財產直接減少42.5 萬元,周明的 63.14 萬元債權實現(xiàn)面臨重大障礙,二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三、舉證責任與事實認定

陳芳抗辯的證據不足:

主張“房屋由陳雨出資購買”,但未提供出資證明、借名買房協(xié)議或其他書面約定,僅憑父女關系無法對抗《民法典》第 209 條 “不動產登記生效” 原則;

認可未實際收取10 萬元房款,交易實質為無償轉讓,符合《民法典》第 538 條 “無償處分財產權益” 情形。

裁判結果

撤銷買賣合同:判決撤銷陳芳與陳雨于2022 年 12 月 26 日簽訂的《豐澤二手房買賣合同》;

恢復產權登記:陳雨于判決生效后10 日內將A室過戶至陳芳名下,陳芳予以協(xié)助;

律師費承擔:陳芳于判決生效后7 日內支付周明律師費10萬元(依據《民法典》第540 條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案件啟示

關聯(lián)交易的風險防范:

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或債務履行期內,向近親屬低價或無償轉讓財產,易被認定為惡意轉移,債權人可通過撤銷權訴訟維權。

不動產登記的證據效力:

主張借名買房或實際權屬,需提供出資憑證、書面協(xié)議等充分證據,僅憑親屬關系無法對抗登記公示效力。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債權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1 年內提起訴訟(最長不超過 5 年),超期將喪失撤銷權(《民法典》第 541 條)。

律師費用的司法認定:

合理的律師費屬于撤銷權訴訟的“必要費用”,債權人需提供委托合同、發(fā)票等證據,法院可判決債務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