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君審當事人于2015年12月通過RS保險公司投?!皣鴫鄯腊┘膊”kU”及“國壽附加防癌兩全保險”,保額各70,370.37元。2023年6月,君審當事人因膀胱節(jié)旁體惡性腫瘤在上海醫(yī)院接受手術治療,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病理報告顯示為副神經(jīng)節(jié)瘤,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范疇”為由拒賠。君審當事人遂委托君審提起訴訟,要求支付保險金并豁免后續(xù)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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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

疾病性質認定

保險公司主張:病理報告診斷為“副神經(jīng)節(jié)瘤”,未達到ICD-10惡性腫瘤標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當事人抗辯:瑞金醫(yī)院明確診斷為“膀胱節(jié)旁體惡性腫瘤”,臨床診斷應作為理賠依據(jù)。

保險條款解釋

保險公司認為:應按病理學檢查結果嚴格認定惡性腫瘤。

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未排除臨床診斷的效力,且醫(yī)院診斷具有權威性。

理賠金額計算

雙方對癌癥確診保險金70,370.37元及康復保險金14,074元無實質爭議,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三、法院裁判要旨

采納臨床診斷結論

法院認定,瑞金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明確診斷為“膀胱節(jié)旁體惡性腫瘤”,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定義。

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醫(yī)院的診斷不符合ICD-10標準,故其拒賠理由不成立。

條款解釋應有利于被保險人

保險合同約定惡性腫瘤需符合“臨床診斷屬于ICD-10范疇”,但未限定必須完全依賴病理報告。

在病理報告與臨床診斷不一致時,應優(yōu)先采納更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

支持全額理賠及保費豁免

判令保險公司支付癌癥確診保險金70,370.37元及康復保險金14,074元,合計84,444.37元。

豁免自2024年至2035年的12期保費(23,22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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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啟示

保險公司不得單方否定醫(yī)療機構診斷

保險公司若以“不符合保險責任”拒賠,需提供充分醫(yī)學依據(jù),不能僅憑病理報告與臨床診斷的差異拒賠。

投保人需保存完整醫(yī)療記錄

確保診斷證明明確標注疾病性質(如ICD-10編碼)。

選擇權威醫(yī)療機構就診,以增強理賠證據(jù)效力。

保險條款應明確疾病認定標準

若保險合同未明確排除臨床診斷,法院可能采納醫(yī)院的結論。

保險公司應在條款中細化惡性腫瘤的認定標準,避免爭議。

五、結語

本案通過君審的專業(yè),明確了以下裁判規(guī)則:

臨床診斷在保險理賠中具有優(yōu)先效力,保險公司不能僅憑病理報告否定醫(yī)院結論。

格式條款解釋應有利于被保險人,在存在爭議時,法院傾向于保護消費者權益。

建議:

保險公司應完善疾病認定機制,避免機械套用醫(yī)學標準。

投保人遭遇類似拒賠時,應積極提供醫(yī)院診斷證明,并尋求專業(yè)法律支持。

本案對重大疾病保險糾紛具有示范意義,提醒保險公司尊重醫(yī)療機構的專業(yè)判斷,避免因過度依賴技術性條款損害被保險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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