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評論員 王學鈞

未成年人在校受傷,學校一定擔責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以具體的司法裁判對此作出否定回答。

長期以來,一些家長存在“孩子在校受傷,學校必須擔責”的認知誤區(qū),動不動就找學?!坝懻f法”。這不僅會破壞家校關系,激化家校矛盾,還會給校園管理造成嚴重困擾,學??赡軙榱艘?guī)避風險而“因噎廢食”,對學生實施各種“過度保護”。

從這個角度看,相關案例的判決堪稱一次必要的糾偏。

在“六年級學生放學摔倒案”中,一學生在放學下樓時摔傷,家長以學校管理不力為由,把學校告上了法庭,索賠8萬元。審理法院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結(jié)果及相關證據(jù)認定學校已履行了各項應盡的職責,無需擔責,并就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明確宣示了這樣一種司法立場: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fā)生在校園就認定學校一定有責任,而是應當結(jié)合未成年人受傷害原因、學校是否已進行常態(tài)化安全教育、相關場所設施有無醒目的安全提示標志、事發(fā)后有無在第一時間通知家長并陪同就醫(yī)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在“高中生踢球受傷案”中,一學生在課間踢球時跟“同場競技”的另一名學生發(fā)生身體接觸后受傷。家長以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為由,把學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學校與涉事學生方共同賠償59萬余元。審理法院引入“自甘風險”原則,認定學生在自發(fā)組織的體育活動中因固有風險受傷,涉事學生無惡意犯規(guī)動作,學校設施合格、管理無疏漏,學校與涉事學生均無需擔責,并就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告訴人們,學校不是“無限責任主體”,司法不會讓學校為所有意外“買單”。只有尊重體育活動的固有風險屬性,避免將意外事故簡單歸咎于他人,才能更好地保障學生課余活動的自由空間,維護校園體育教育的健康發(fā)展。

在“小學生被要求道歉案”中,一學生因扎、咬其他同學被老師責令公開道歉,學生家長認為自家孩子的心理受到了“嚴重傷害”,把學校告上了法庭并索賠2萬元。審理法院認為,老師要求犯錯學生當眾賠禮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懲戒措施范疇,并就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這一判決重申了教育懲戒的正當性,明確司法對教師履職行為的支持態(tài)度。最高法特別強調(diào),合理的教育懲戒是幫助學生認識錯誤、養(yǎng)成規(guī)則意識的重要手段,不能因個別家長的過度反應而讓教師陷入“不敢管、不愿管”的困境。

對學校而言,這樣的司法裁判是一種必要的“松綁”。有客觀公正的司法裁決“兜底”,學校和老師們就能放下“動輒得咎”的心理包袱,以更從容的姿態(tài)開展教育工作。也只有這樣,校園管理才能更契合教育規(guī)律,校園才能表現(xiàn)出應有的活力。

當然,這么說并不是意味著校園管理可以從容到任性的地步。家校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必須守好自己的權責邊界。

新聞線索報料通道:應用市場下載“齊魯壹點”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齊魯壹點”,全省800位記者在線等你來報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