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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進步推動電子游戲等互聯(lián)網產業(yè)的蓬勃發(fā)展。游戲產業(yè)在繁榮經濟的同時也衍生諸多法律問題,其中游戲“換皮”抄襲問題備受關注。

換皮”抄襲通常指在后游戲使用了在先游戲不同的美術形象,但游戲機制的特定設計上,如核心玩法機制及界面設計等方面,與在先游戲完全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成都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fā)和運營的游戲產品《某某覺醒》就曾遭遇一場被“換皮”抄襲的風波。

“換皮”抄襲還是合法借鑒?

成都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發(fā)現(xiàn)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開發(fā)、運營的《某某官》構成對《某某覺醒》的“換皮”抄襲,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某某官》游戲“換皮”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而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則辯稱《某某覺醒》和《某某官》兩款游戲整體結構基本來源于在先游戲,《某某覺醒》相關游戲內容缺乏獨創(chuàng)性,不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且被訴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被訴游戲即使構成侵權,扣減渠道費用、宣傳費用后盈利為負,故不應賠償。

《某某覺醒》是一款戰(zhàn)爭策略模擬游戲(SLG),該游戲屢創(chuàng)國產SLG手機游戲出海收入新紀錄,屬于SLG手游全球市場的頭部產品。被訴《某某官》是一款微信小程序游戲。兩者相似度究竟如何?

經比對,兩款游戲整體結構、玩法系統(tǒng)基本相同,細致到游戲元素的參數(shù)類型、具體數(shù)值、交互關系等均一一對應,甚至大量文字表述錯漏完全一致,不同之處僅在于美術視聽素材。

而《某某覺醒》游戲與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所舉示的案外游戲在整體結構、體系系統(tǒng)上有部分名稱對應,但在整體結構或任一體系系統(tǒng)上并不能與任一案外游戲完整對應。在具體元素上,《某某覺醒》游戲與案外游戲在畫面內容、界面布局、參數(shù)類型、數(shù)值體系、文字介紹、對應關系等具體設計及特定表達方面均存在顯著差異。

一審法院認定被訴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判令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開發(fā)、運營和推廣《某某官》游戲,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費用50萬元。

深圳市九某互動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著作權侵權還是不正當競爭?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指出,本案所涉關鍵法律問題是規(guī)制游戲“換皮”侵權行為適宜采用著作權保護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司法路徑問題。為此,記者采訪了本案審判長、廣東高院民三庭庭長王曉明。

游戲玩法規(guī)則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王曉明認為,游戲元素及其組合體系屬于游戲玩法層面的機制設計,而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只能是對游戲玩法規(guī)則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而非其本身。

本案所涉游戲元素及其組合體系就是游戲玩法機制設計,本質上屬于思想、系統(tǒng)、處理過程、操作方法之類,即使再具體、詳細、復雜、精巧甚至富有創(chuàng)意,反映了游戲開發(fā)者對于虛擬游戲世界從細部到整體的所有構思,也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

如果認定游戲開發(fā)者對特定的玩法機制設計享有著作權,實際上賦予其“壟斷”一定范圍的玩法規(guī)則的權利,以繞過專利授權審查的方式提供了相當甚至強于專利權保護的效果,這不僅在法律適用上可能“削足適履”,在促進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上也可能“適得其反”。

游戲“換皮”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電子游戲領域,玩法規(guī)則的借鑒與模仿是競爭常態(tài)。在先游戲玩法設計的商業(yè)成功必將引來效仿者,這本身并無違法性或可責性,適當?shù)耐娣7路炊哂蟹e極意義。同時,在允許一定程度的玩法模仿和自由競爭基礎上,制止真正危害競爭公平的不當模仿。

王曉明認為,應當堅持損害中性觀和動態(tài)競爭觀,從游戲產業(yè)創(chuàng)新規(guī)律與行業(yè)發(fā)展生態(tài)出發(fā),以經營者和消費者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為錨,在多個方面因素組成的動態(tài)系統(tǒng)中綜合分析。

一看經營者基于玩法機制的核心競爭利益是否遭受了實質損害。當一款游戲的玩法機制個性特征足以影響消費決策,促使玩家購買和體驗,就具有個性化的商業(yè)價值。對于SLG游戲而言,美術、音樂素材固然也重要,但卻是容易被替換的“皮囊”,而能體現(xiàn)操作策略的玩法機制設計才是吸引玩家的真正“靈魂”。兩款游戲的開發(fā)、運營主體具有直接競爭關系,被訴行為本質上是爭奪該品類游戲市場的商業(yè)機會或市場份額。

二看對游戲玩法機制具體設計的模仿是否超過了合理限度。在基本玩法框架下,不同游戲開發(fā)者完全可以在具體玩法機制的交叉、融合或者局部設計細節(jié)上創(chuàng)新,以差異化產品參與市場競爭。但兩款游戲在玩法機制上的雷同之處并非個例,而是遍及整體到細部,相同或相似之處在游戲中俯拾皆是。

三看被訴行為是否違背了誠信原則和商業(yè)道德,并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負面影響?!赌衬彻佟酚螒虻耐娣C制與《某某覺醒》基本相同,還大量使用另一款在先游戲的美術素材,這種游戲“換皮”甚至連美術資源都未自主創(chuàng)新,而是未經他人合法授權的“不問自取”,有違誠信原則。

二審法院認為,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雖有不當,但裁判結果正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示范判決引領意義漸顯

如何依法合理保護具有高度商業(yè)價值且獨特性的游戲玩法規(guī)則設計,是近年來知識產權理論界與實務界熱議的問題。

本案二審判決明確,游戲“換皮”糾紛實際上就是經營主體以同質玩法的游戲(產品)爭奪市場份額、搶占商業(yè)利益的問題,而規(guī)制不法行為不必執(zhí)著于作品權利保護模式,還有更妥當?shù)穆窂竭x擇。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艷芳認為二審判決對于游戲類侵權案件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首先,正確理解與適用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準確認定游戲玩法機制設計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其次,改判涉案電子游戲不構成“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是對著作權法作品類型兜底條款的審慎適用,清醒認識到“作品類型范圍的擴張將深刻影響他人行為自由與法律責任‘此消彼長’”。再次,指明了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制電子游戲“換皮”的合理路徑,為游戲產業(yè)良性發(fā)展指明了方向。

成都樂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浩淼表示,中國游戲企業(yè)更好參與游戲全球化競爭關鍵靠創(chuàng)新性產品本身。急功近利的“拿來主義”抑制企業(yè)創(chuàng)新意愿和產業(yè)發(fā)展動力,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本案審理立足產業(yè)發(fā)展與市場競爭的關鍵點,對涉及知識產權與公平競爭的突出爭議性問題給出了明確答案。

實踐中,該案示范效應業(yè)已顯現(xiàn),助力了一起跨國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

廣東高院民三庭庭辦主任陳中山介紹,《某某夢》案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重大涉外知識產權案件,與游戲《某某覺醒》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存在相同的法律問題。廣東高院以《某某覺醒》案判決形式明確了法院對相關法律爭議的裁判標準后,向《某某夢》案當事人釋明游戲玩法規(guī)則不構成作品,不宜適用著作權法解決游戲“換皮”紛爭,但此類情形還應綜合判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引導雙方當事人對訴訟結果建立合理預期,就法律適用爭議達成“共識”。

在中國游戲出海、中華文化輸出大背景下,人民法院以示范判決釋放鮮明信號,游戲企業(yè)發(fā)展不能停留在“依樣畫葫蘆”,而是要在游戲玩法等要素上推陳出新,才能真正促推游戲產業(yè)健康長遠發(fā)展。

來源 :人民法院報·1版

見習記者:渠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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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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