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親代兒子借款
是否構成共同借款?法院判了
父親代兒子借款,
借款有轉賬也有現(xiàn)金,
未出具借條,出借人死亡,
繼承人起訴要求父子共同償還借款。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泥家潭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說不清、理還亂、關系復雜的民間借貸糾紛。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肖某華(父親)因肖某(兒子)生意周轉向呂某(出借人)借款8萬元。呂某與肖某華系多年朋友關系,出于對肖某華的信任,呂某答應借款。2021年12月,呂某將借款7萬元微信轉賬給肖某華,剩余1萬元現(xiàn)金給付給肖某,未要求肖某華和肖某出具借條。2022年1月,肖某添加呂某微信,并按照約定向呂某支付借款利息。2024年2月,呂某死亡,呂某的繼承人作為原告將肖某華、肖某訴至法院,要求父子倆共同償還借款8萬元。庭審中,肖某認可借款事實,但肖某華辯稱其僅為“代收款項”,并非實際借款人,拒絕承擔還款責任。
02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呂某基于對肖某華的信任出借8萬元,雖無書面借條,但原告提供了轉賬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明了借貸合意成立。呂某通過微信向肖某華轉賬7萬元,現(xiàn)金交付肖某1萬元,轉賬記錄及雙方陳述證明“款項實際交付”。本案爭議焦點是借款主體的認定。肖某作為實際借款人認可借款事實并支付利息,肖某應承擔還款責任。肖某華主張其僅為借款“代收人”,但呂某將借款微信轉入肖某華賬戶,肖某華接受轉賬后實際控制款項,并微信回復呂某“共收8萬,我認個總數(shù)就好了,我當然認啦”,綜合呂某基于對肖某華的信任出借資金,肖某華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向出借人表明代為借款的事實,肖某華亦應作為借款主體承擔還款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肖某華、肖某向原告償還借款8萬元。
原、被告均服判息訴,日前兩被告已將判決款項全部支付給原告。

03
法官說法
共同借款人身份需結合借款過程、款項交付、利息支付等情形綜合認定。未表明代收意思表示且實際接收款項的,主張代收款項一方需證明委托關系成立(如委托人指示、出借人知情等),若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推定為借款人。家庭成員共同參與借款磋商并分別接收款項的,可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同時,法官提醒民間借貸風險需防范,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出具書面借條并明確借款人身份,避免因主體不清引發(fā)糾紛。代他人收款需以書面或明確口頭形式告知出借人,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借款人。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qū)人民法院官網
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徐佳莉
2025年第62期之一
總第17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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