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其卑劣的犯罪動機、極其殘忍的犯罪手段、極其嚴重的犯罪后果,決定了二人“配得上”一審重刑評價。

▲4月28日,山西臨猗“男孩被生母繼父虐待致死案”宣判,繼父王某虎被判死刑 ,生母謝某朵被判無期。圖/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文 | 李曙明
繼父死刑,生母無期徒刑。
據新京報報道,4月28日,山西臨猗“男孩被生母繼父虐待致死案”一審宣判。繼父王某虎被判處死刑,生母謝某朵被判處無期。
目前只是一審宣判,如果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案件就將有二審;如果王某虎的死刑判決不變,還會有死刑復核程序。兩名被告人的命運仍有變數。
但作為階段性司法認定,一審判決用嚴厲刑罰,對兩名被告人行為做出強烈否定。這是法院以國家名義給予10歲被害男孩的公正。
作為孩子的親生母親,謝某朵對于被害人的監(jiān)護職責自不待言,而根據法律,作為與被害人共同生活的繼父,王某虎也對其負有撫養(yǎng)義務。但兩個人又對孩子做了什么?
起訴書顯示,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王某虎與謝某朵多次以“偷錢”“管教”為由,使用皮帶、三角帶等工具虐待張某僑,致其左手掌骨粉碎性骨折等嚴重傷害。2023年5月2日晚,兩人持三角帶輪番抽打張某僑腰背、臀部及四肢長達3小時,導致其全身多處骨折、內臟損傷,最終因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
兩名被告人行為,違反人倫、毫無人性。在法律上,根據刑法,“虐待家庭成員,情節(jié)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绻麤]有2023年5月2日晚的“瘋狂”,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只構成虐待罪,7年有期徒刑是他們可能付出的最重代價。
但兩名被告人的行為,讓案件性質發(fā)生了變化。虐待罪中,也有“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規(guī)定,但這種情況指的是,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摧殘,系出于虐待心態(tài),而被害人重傷、死亡結果,則出乎行為人意料之外。
而當年5月2日晚,從兩名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抽打被害人身體部位以及犯罪持續(xù)時間看,已不是“虐待”可以涵蓋,而是公然的傷害。對一名10歲的孩子,這樣的行為可能造成怎樣的后果,不難預見。死亡結果即便不是兩名被告人的追求,至少也是放任,而放任正是故意犯罪的心態(tài)之一。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和虐待罪指控二人,依法、準確。
刑法規(guī)定,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死刑是最后一個;而故意殺人罪,則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排第一。案發(fā)后被害人親生父親要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恐怕也主要出于量刑考慮。
從兩名被告人的心態(tài)看,故意傷害罪比故意殺人更準確,而從一審結果看,重判被告人并沒有因為罪名被“耽誤”。極其卑劣的犯罪動機、極其殘忍的犯罪手段、極其嚴重的犯罪后果,決定了二人“配得上”一審重刑評價。
需要說明的是,除了犯罪動機、犯罪行為、犯罪后果等,行為人犯罪后的表現,也是考量犯罪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因素。發(fā)現被害人死亡后積極施救,即便不能挽回孩子生命,和他們最終選擇的向警方報假案稱孩子失聯,兩者法律評價也會有差別。
有人疑惑:“既然兩名被告人都是主犯,那為何一個判死刑,一個判無期徒刑?”雖然都是主犯,但兩人對于實施犯罪和結果發(fā)生所起作用,仍可能有大小之分,法院據此在量刑上有所差別,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死在生母、繼父手上,孩子何其不幸;對被告人處以再重刑罰,孩子生命也無法挽回。必須反思的是,孩子在一年多的時間內被多次虐待,為何一直無人發(fā)現和制止?避免類似悲劇發(fā)生,我們要做的還有很多。
撰稿 / 李曙明(律師)
編輯 / 徐秋穎 遲道華
校對 /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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