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用自己名義貸款買車后,不按約定支付分期車貸,還款責任由誰承擔?近期,河東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借用他人征信貸款購車而引發(fā)的糾紛。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高某與王某簽訂借名買車協(xié)議,雙方約定:高某幫王某與某銀行、某汽車公司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申請貸款96000元用于購買車輛,車輛登記在高某名下。

合同簽訂后,因銀行未按時收到分期款項,汽車公司代償分期款項1萬余元。后汽車公司將高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墊付的款項。

高某辯稱,因王某未將剩余車貸支付給其導致貸款逾期,本人并非車輛的實際車主,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車輛的首付款實際由借名人王某支付,車輛也由其實際控制并使用,王某每月將應還貸款支付給高某,銀行再從高某賬戶中扣款。

高某在借名買車過程中收受了王某5000元好處費,在簽訂購車合同和貸款合同時對銀行以及汽車公司隱瞞了借名買車一事。因汽車公司和銀行對王某和高某之間的借名買車不知情,涉案抵押貸款合同仍具有效力,汽車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后有權要求高某償還其墊付款項。

最終,經過法官釋法說理和耐心調解,高某與汽車公司達成分期償還調解協(xié)議。

法官說法

司法實踐中,借名買車風險極大。

一是車輛登記在被借名人名下,如被借名人反悔,當事人之間可能因此引發(fā)車輛所有權權屬糾紛。二是如果被借名人在此期間負債,車輛有可能面臨被查封、扣押、拍賣,影響借名人的實際控制權。三是當借名人未按時償還車貸時,被借名人需承擔償還車貸責任,當車輛存在脫審、未投保保險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被借名人作為登記車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盡量避免借名買車,如確有必要,也要完善好相關協(xié)議明確權利義務,并保存好相關證據(j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jù)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轉自:臨沂河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