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林宇
被告:
趙陽
周慧,趙志強之母
已故當事人:
趙志強,1965 年出生,2023 年 5 月去世,趙陽之父
(二)案件背景
2022 年 9 月 3 日,原告林宇與已故趙志強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買趙志強名下拆遷安置房(某區(qū)某號樓某單元某號,以下簡稱 “101 房屋”),總價 155 萬元。林宇主張合同有效,要求確認合同效力;趙志強之子趙陽、之母周慧以趙志強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jù)
房屋權屬爭議:
101 房屋系 2009 年拆遷安置房,《回遷安置房確認書》載明產(chǎn)權人為趙陽,購房指標由趙陽、周慧共有,購房款及物業(yè)費均由趙陽支付,2017 年起由趙陽對外出租。
林宇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顯示趙志強作為出賣人簽字,但未取得產(chǎn)權人趙陽同意。
款項支付爭議:
林宇主張2021 年 12 月通過吳婷向趙志強支付 100 萬元首付款(含 70 萬元轉(zhuǎn)賬、30 萬元現(xiàn)金),但轉(zhuǎn)賬記錄顯示資金流向案外人孫明,無直接證據(jù)證明趙志強收款。
2022 年 12 月林宇轉(zhuǎn)賬 40 萬元,附言 “購房款”,同日趙志強轉(zhuǎn)回 1.8 萬元,林宇稱系 “房租”。
合同履行爭議:
合同約定房屋面積97 平方米,實際產(chǎn)權登記面積 86.63 平方米,差距顯著;林宇未審查房屋權屬材料,明知趙陽為產(chǎn)權人卻未取得其簽字確認。
2023 年 4 月林宇強行更換門鎖占有房屋,此前房屋由趙陽出租給S公司,租期至2023 年 10 月。
二、爭議焦點
(一)《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原告主張:合同系雙方真實合意,已支付140 萬元房款(含定金 100 萬元、二期款 40 萬元),趙志強已交付房屋,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主張:合同內(nèi)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如面積、權屬),林宇未審查產(chǎn)權,交易價格低于市場價,實際為借款抵押關系,屬虛假意思表示。
(二)趙志強是否有權處分101 房屋
原告主張:趙志強作為房屋實際控制人,有權處分拆遷房,且已交付房屋,應認定合同有效。
被告主張:101 房屋產(chǎn)權登記在趙陽名下,趙志強未取得共有權,屬無權處分,損害趙陽合法權益。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真實性與意思表示認定
交易合理性存疑:
房屋面積誤差達10.37 平方米(合同 97㎡ vs 實測 86.63㎡),林宇作為買受人未核實基本信息,不符合重大交易審慎原則。
款項支付路徑復雜(通過案外人轉(zhuǎn)賬、現(xiàn)金交付),且100 萬元資金未直接進入趙志強賬戶,結(jié)合《借款協(xié)議》中 “房屋抵押” 約定,難以認定為真實購房款。
虛假意思表示推定:
趙志強在補充協(xié)議中列明出賣人為“趙志強、趙陽”,但趙陽未簽字,林宇明知產(chǎn)權涉及趙陽卻未要求其確認,反映其對趙志強無權處分的明知。
2022 年 12 月趙志強轉(zhuǎn)回 1.8 萬元標注 “房租”,與合同約定的 “房屋交付” 矛盾,證明雙方實際認可房屋租賃關系,而非買賣交付。
(二)無權處分與合同效力
權屬證據(jù)鏈分析:
《回遷安置房確認書》《購房款收據(jù)》《租賃合同》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證明101 房屋產(chǎn)權歸趙陽所有,趙志強無任何出資或權屬登記,屬無權處分。
根據(jù)《民法典》第311 條,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林宇未舉證證明其善意取得(如審查產(chǎn)權、合理價格、登記公示),且交易價格與市場價偏離,不構(gòu)成善意取得。
損害第三人權益:趙陽作為產(chǎn)權人,從未追認合同效力,且合同履行導致其租金收益受損(林宇強行占房),符合《民法典》第154 條 “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的無效情形。
(三)交易程序瑕疵
拆遷房屬特殊不動產(chǎn),林宇未審查拆遷安置協(xié)議、產(chǎn)權登記文件,未要求共有人趙陽簽字,違反《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38 條 “共有房地產(chǎn)需共有人書面同意” 的規(guī)定,交易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四、裁判結(jié)果
(一)核心裁判理由
林宇與趙志強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內(nèi)容與實際權屬、交易習慣嚴重不符,結(jié)合《借款協(xié)議》及款項流轉(zhuǎn)情況,認定雙方真實意思為借款抵押,房屋買賣屬虛假意思表示,依據(jù)《民法典》第146 條認定合同無效。
趙志強對101 房屋無處分權,且未取得產(chǎn)權人趙陽追認,交易損害趙陽合法權益,符合合同無效法定情形。
(二)判決主文
駁回原告林宇要求確認《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林宇承擔。
五、案件啟示
(一)不動產(chǎn)交易的權屬審查義務
購買拆遷房、安置房等特殊房產(chǎn)時,需嚴格審查權屬登記、拆遷協(xié)議、共有權人情況,避免因無權處分導致合同無效。
(二)虛假意思表示的司法認定
合同效力審查需結(jié)合交易背景、款項流向、履行行為等綜合判斷,若存在“名為買賣實為借貸” 等虛假合意,法院將認定合同無效。
(三)共有房產(chǎn)的處分規(guī)則
共有房產(chǎn)交易需取得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否則可能因損害他人權益被認定無效,善意取得需滿足“登記公示 + 合理價格 + 善意信賴” 三要件。
(四)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主張合同有效的一方需舉證證明真實合意及履行合法性,若款項支付、交易細節(jié)存在矛盾,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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