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認為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將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安置房對其進行安置的行為違法,要求河南省政府依法進行查處,其實質是通過投訴舉報的方式,請求河南省政府履行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jiān)督職責。河南省政府是否履行內部層級監(jiān)督職責,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300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秦新芳,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谷青素,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二鋼,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東路22號。
法定代表人:尹弘,該省人民政府省長。
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梁世千,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
再審申請人秦新芳、谷青素、王二鋼(以下簡稱秦新芳等人)因訴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河南省政府)行政復議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行終191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秦新芳等人申請再審稱,其系對河南省政府對其舉報采取置之不理的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河南省政府復議審查的卻是“舉報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行政機關對公民舉報置之不理的行為應當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指令一審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jiān)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zhí)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中,秦新芳等人認為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將沒有經過竣工驗收的安置房對其進行安置的行為違法,要求河南省政府依法進行查處,其實質是通過投訴舉報的方式,請求河南省政府履行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jiān)督職責。河南省政府是否履行內部層級監(jiān)督職責,對秦新芳等人的權利義務并不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秦新芳等人不服被訴豫政復決〔2018〕2464-2467號行政復議決定所提本案訴訟,根據上述規(guī)定,亦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案本應裁定駁回秦新芳等人的起訴,一審法院實體審理后判決駁回秦新芳等人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理由和處理方式均有不當,但處理結果對秦新芳等人的權利義務無實質影響,為減少當事人訴累,本院決定不予啟動再審程序。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秦新芳、谷青素、王二鋼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孫 江
審判員 聶振華
審判員 李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張雪明
書記員 王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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