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助朋友轉(zhuǎn)移一筆來路不明的資金,可能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這個看似簡單的疑問,正成為數(shù)字經(jīng)濟時代困擾千萬人的法律困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項源自《刑法》第312條的傳統(tǒng)罪名,在支付方式電子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的當下,正以超乎公眾認知的方式重塑著刑事風險的邊界。

這是近期我接手的一起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案件,某嫌疑人被異地公安給刑事拘留了37天,前兩天剛剛被釋放,這個嫌疑人是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帶走的。公安機關認為受害人的錢被打到一張銀行卡中,又被其中一個人給提現(xiàn)了,然后用這筆現(xiàn)金去買一個人的黃金,然后黃金又被其他嫌疑人送到了別的地方,贓物終未能查獲。而我的委托人被懷疑是與這個黃金的交易有關,因為賣黃金的人曾經(jīng)聯(lián)系過我的委托人,但公安并沒有實質(zhì)性的證據(jù)證明黃金被我的委托人買走了。

此時,這個案件陷入了重重迷霧,到底背后深藏的那名詐騙分子是何方神圣?但懷疑歸懷疑,我的委托人實際上并沒有參與這起案件,公安機關依靠的是外圍的間接證據(jù),看起來有點擦邊,但確實是沒有直接證據(jù)。

檢察院最后不予批捕,這跟我的預料一樣,這起案件我肯定是選擇做無罪辯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這樣的案子在現(xiàn)實中越來越多,幫犯罪分子洗錢的過程就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特別是在買賣黃金的很多案件中被用來指控參與了下游犯罪,幫助犯罪分子轉(zhuǎn)移了贓款。

這個罪名的案件以前我辦的也有辦成無罪的案件,這是我辦的第二起無罪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案件。這個罪名的特點是一旦成立處罰會非常嚴重,一般都是三年以上,所以我們在辯護時特別注意,無罪時我們會堅持無罪。如果真有罪了,我們也要盡量爭取到緩刑。

打開網(wǎng)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如果您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或疑問,歡迎致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