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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遼寧省錦州市黑山縣一家主營二手手機收購與出售的店鋪店主楊先生向記者爆料稱,4月7日凌晨,他的店鋪內(nèi)被盜走89部手機,事后警方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4名嫌疑人均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不予刑事立案,“但是我還有40部手機沒有追回,損失近18萬元”。

楊先生稱,他在黑山縣黑山鎮(zhèn)經(jīng)營了七八年的二手手機回收與出售,從監(jiān)控視頻可知,4月7日凌晨3點28分左右,有4人毀壞了其店鋪的卷簾門,闖入其店內(nèi),不僅盜走89部蘋果手機,還用石頭等物品破壞了柜臺。

楊先生稱,目前已收到追回手機49部,還有40部沒追回,按照其成本價計算,共損失17.8萬元。此外,他從警方得知,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滿16周歲,可能不予刑事立案

那么,對于這種年紀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要如何處罰?對此,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 表示,由于本案中嫌疑人未滿16周歲,依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等八類嚴重犯罪負責,因此無法對他們采取刑事處罰。但是根據(jù)《民法典》第118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quán)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quán)責任。因此,家長應代未成年人賠償?shù)曛鲹p失,而不能以“管不住”推卸責任。此外,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盜竊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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