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某友等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銷毀會計賬簿,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行賄案
——如何把握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征中的暴力性
基本案情
2003年,旌德縣人民政府對旌陽鎮(zhèn)北門舊城區(qū)進行改造,被告人符某友等人成為失地農民。2004年,旌德縣縣城北門街區(qū)改造建設指揮部要求在價格、質量、服務效果同等的情況下,由所在地村級勞務組織優(yōu)先承攬勞務。
2003年年底,符某友、汪某群、劉某財合伙購買了一臺挖掘機,在北門范圍內承攬土方工程。為便于承接工程和解決糾紛,三人邀請了旌德縣旌陽鎮(zhèn)新光村(2005年并入北門社區(qū))書記馮某田隱名合伙,以“某友公司”(當時未注冊)名義承攬工程。2004年年初,符某友、汪某群、劉某財以土地被征用,需要尋找生活出路為由,向旌德縣政府提出申請,要求以“某友公司”的名義承包北門舊城改造中的各項勞務,得到“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的批示。2006年3月符某友、汪某群、劉某財注冊成立了某友公司,符某友任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公司經營及重要事項的決策;汪某群負責該公司財務;劉某財負責工程施工。其間,符某友、汪某群、劉某財三人利用旌德縣北門舊城區(qū)改造之機,為強攬工程,共同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并以某友公司為依托,大肆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抽逃出資,故意銷毀會計賬簿,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行賄等行為,對旌德縣城北門范圍內的土方工程形成較大影響。自2003年至案發(fā),該犯罪組織在北門土方工程中非法獲利1 067721.36元,上述非法獲利已作為某友公司利潤在股東間按出資比例分配。2002年3月,為加強城區(qū)建筑勞務市場管理工作,旌陽鎮(zhèn)原新光村成立了新光村勞務市場管理領導組,所轄的北門、老伍、窯上等村民組分別成立勞務隊,從事建筑工地運輸業(yè)務。其中,北門勞務隊由呂某仂任隊長,成員主要是北門村民組有運輸機械的農民。2007年10月,符某友出面將北門村民組范圍內的建筑勞務一次性“買斷”,吸收呂某仂、符某紅、謝某宏、黃某有、王某賓、張某慶等十八戶入股參加,形成買斷后的北門勞務組。符某友等人為強攬沙石、紅磚供應及運輸勞務,以買斷后的北門勞務組為依托,為共同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對北門村民組所轄范圍內在建工程的沙石、紅磚供應及運輸勞務形成較大影響。2008年,該組織吸收符某美加入,并買斷和平、老伍村民組在旌陽鎮(zhèn)某易文錦苑二期建設工程中的勞務。2010年6月,該組織吸收汪某群加入,買斷窯上、汪家村民組在旌陽鎮(zhèn)某易文錦苑三期建設工程中的勞務。該組織自2007起至案發(fā),通過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行為,對北門村民組所轄范圍及被買斷勞務的在建工程中沙石、紅磚等建筑材料供應及運輸勞務產生一定控制。符某友等人將通過強迫交易手段高價獲得的沙石供應交由其他人承攬,從中獲取巨額利潤,在沙石供應方面非法獲利1 927 023.54元;通過敲詐勒索手段獲取補償款303 660元。該組織將上述非法獲利在成員間平均分配,已查明的分紅金額達210萬元。
以符某友為首要分子的兩犯罪組織除單獨實施上述行為外,還在旌陽鎮(zhèn)解放北路等部分工程建設上,為了各自利益,相互幫襯,共同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行為,強攬土方工程和勞務,符某友等人實施的具體犯罪活動如下:
一、強迫交易事實
1.2003年11月,符某友、汪某群、劉某財合伙購買了一臺挖掘機。為強攬旌陽鎮(zhèn)利民安置區(qū)土方工程,3人未經被害人陳某松同意便將挖掘機開到陳某松的施工現(xiàn)場。符某友通過謾罵、恐嚇挖掘機駕駛員,攔停工程機械的威脅方式,強行要求承攬部分工程。陳某松被迫將部分工程交給符某友等3人施工。后陳某松退出利民安置區(qū)土方工程,離開旌德縣。之后,符某友等3人以北門農民失地為由,并以“某友公司”(未經工商登記成立)名義,向旌德縣政府申請承包北門舊城改造中的各項勞務,得到“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的批示。符某友、汪某群、劉某財故意曲解該批示的本意,借該批示對某易公司施壓,強行要求某易公司將利民安置區(qū)剩余土方工程交由3人施工,某易公司被迫與3人簽訂協(xié)議。符某友、汪某群、劉某財從該項工程中非法獲利234 973元。
2.2004年年初,符某友、汪某群、劉某財多次找到某易公司,以農民失地為由,歪曲“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批示的本意,認為在北門范圍內的土方工程必須由3人施工,強行要求某易公司將北門開發(fā)范圍內的土方平整工程交由3人施工,某易公司被迫答應。符某友、汪某群、劉某財從該項工程中非法獲利562 430.89元。
(其他強迫交易的事實略)
二、敲詐勒索事實
1.2007年10月,旌德縣某科置業(yè)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旌陽鎮(zhèn)某科上河銘門工程,該工程土方項目由某友公司承攬施工(含開挖、回填、清運)。同年11月,在施工過程中,當施工方負責人蔣某華要求被告人符某友履行協(xié)議,將渣土清理外運時,符某友卻以渣土中含有某易公司的渣土為由,要求施工方另行支付費用。為了不延誤工期,某科公司被迫答應符某友的要求,額外支付了39450元。
2.2008年1月,旌陽鎮(zhèn)某易北組團1號樓建設過程中,被告人呂某仂、謝某宏、符某紅、黃某有、張某慶、黃某勇找到施工方負責人吳某震,要求磚塊運輸必須交由北門勞務組承攬,或者支付補償款。為了不延誤工期,吳某震被迫同意對北門勞務組進行“補償”,共支付補償款23 210元。
3.2008年2月,旌陽鎮(zhèn)某易北組團2號樓建設過程中,被告人呂某仂、謝某宏、符某紅、黃某有、張某慶、黃某勇、王某賓找到施工方負責人吳某峰、方某國,要求磚塊運輸必須交由北門勞務組承攬,或者支付補償款。為了不延誤工期,施工方被迫支付紅磚補償款5 120元。上述被告人采取同樣的方法向某易北組團3號樓、4號樓施工方負責人溫某淮索取了紅磚補償款10 000元。
(其他敲詐勒索的事實以及故意銷毀會計賬簿,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行賄等事實略)
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2012)旌刑初字第00031號刑事判決,判決如下:被告人符某友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犯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犯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元。(其他被告人判決情況略)
宣判后,符某友、汪某群、呂某仂、謝某宏、符某紅、黃某有、王某賓、張某慶、符某美提出上訴。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上訴人符某友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故意銷毀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五萬元。(其他被告人改判情況略)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某友公司與北門勞務組在資金來源、業(yè)務范圍、利潤分配上相互獨立,一審判決將某友公司與北門勞務組認定為符某友統(tǒng)一領導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不當。某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將獲取的經濟利益在股東或勞務組成員間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東或勞務組成員將分得的經濟利益用于各自的家庭生活,未將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再用于組織的生存和發(fā)展,認定本案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證據(jù)不足。
符某友等人在承攬土方工程或沙石材料供應的過程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暴力性不突出,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方式。符某友等人成立某友公司和北門勞務組的目的是在自己原本生活的地域內從事土方工程、勞務,自謀生路,不是為了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去建立與政府對抗的“地下王國”,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支持。盡管其在此過程中有組織地實施了違法犯罪活動,但與那些妄圖建立非法秩序,依靠逞強斗狠,通過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達到非法控制為目的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所不同。
符某友等人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的手段的暴力色彩極為微弱,既沒有帶領組織成員實施打打殺殺的行為,也不是通過暴力在旌德縣城對人民群眾形成事實上的心理威懾。符某友等人在承攬土方工程或沙石材料供應業(yè)務過程中,大多數(shù)是以“當?shù)厥掠僧數(shù)厝俗觥?、政府批復“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勞務”等為理由,與開發(fā)商、承建商進行“談判”“協(xié)商”承攬工程,而這些“談判”“協(xié)商”并不是以暴力為基礎。在少數(shù)項目中,符某友等人以自己是失地農民要生活、“工程在誰地皮上勞務由誰做”為理由,采取到工地堵門、堵路、不讓施工等手段強攬土方工程或砂石供應,沒有直接對開發(fā)商、承建商或其他提供勞務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開發(fā)商、承建商之所以妥協(xié)退讓,也不是基于對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恐懼,而是為了避免因符某友等人的滋擾導致工程拖延。因此,本案在行為特征方面,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有的行為方式存在明顯區(qū)別。一審判決認定符某友等10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證據(jù)不足……符某友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裁判要旨
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僅僅形成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并不能滿足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全部條件。從行為特征上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應具有以下幾個特征:(1)行為的有組織性。行為的有組織性,是指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利益,由組織成員有計劃、有安排、有分工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行為的違法性。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既包括違反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也包括尚不構成犯罪的其他違法行為。(3)行為危害的嚴重性。行為危害的嚴重性,一方面體現(xiàn)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xù)期間需要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同時,根據(jù)實現(xiàn)非法控制目的的需要,一般應觸犯多個罪名;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在違法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應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4)行為的暴力性。2009年下發(fā)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指出,暴力性、脅迫性和有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方式的主要特征,而“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脅為基礎,在利用組織勢力和影響力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和威懾的情況下,進行所謂的“談判”“協(xié)商”“調解”,滋擾、哄鬧、聚眾等其他干擾、破壞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梢姳┝π允呛谏鐣再|組織行為特征中的必備屬性,即便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暴力行為,也往往是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脅為后盾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中,一般應有一部分能夠較明顯地體現(xiàn)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征。這一點其實不難理解:黑社會性質組織之所以能夠實現(xiàn)對人民群眾的心理強制或威懾,并進而實現(xiàn)非法控制,依靠的正是暴力血腥的違法犯罪手段。黑社會性質組織并不排斥非暴力性犯罪,甚至當其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后會以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為主要活動,但這并不是說黑社會性質組織會自動放棄使用暴力手段,更不是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發(fā)展過程中可以沒有明顯的暴力性違法犯罪活動。不管黑社會性質組織違法犯罪手段如何變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基本特點都是不會改變的。
案例索引
一審: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2012)旌刑初字第00031號刑事判決
二審: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宣中刑終字第000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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