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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的話



法答網(wǎng)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四級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運用、審判業(yè)務咨詢答疑和學習交流服務的信息共享平臺。通過法答網(wǎng),法院干警可以就審判工作、學習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問題在線咨詢。答疑專家須嚴格依據(jù)法律、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出答疑意見,并經(jīng)相關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見準確、權威。咨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不得涉及具體案件,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使用。

法答網(wǎng)上線運行以來,咨詢答疑質量和平臺功能得到進一步優(yōu)化,上下級法院業(yè)務交流順暢高效,困擾審判一線痛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有問題,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層一線,深入干警內心。為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實“公正與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網(wǎng)資源“富礦”,積極開展優(yōu)秀咨詢答疑評選工作,將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難復雜的法律適用咨詢答疑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平臺陸續(xù)發(fā)布,在更廣范圍更深層次發(fā)揮法答網(wǎng)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tǒng)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為此,人民法院報特開設“法答網(wǎng)精選答問”欄目,發(fā)布法答網(wǎng)精選咨詢答疑。敬請關注。

問題1:違反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應如何界定?

答疑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預約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訂立本約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睋?jù)此,違反預約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原則上不能主張繼續(xù)履行。對于損失賠償數(shù)額,根據(jù)《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預約合同在內容上的完備程度以及訂立本約合同的條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其實質是允許法官在本約合同的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之間酌定違反預約合同的損失賠償額。這里所說的“損失”,通常包括以下內容:其一,訂立預約合同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其二,準備為簽訂本約合同所支付的費用;其三,已付款項的法定孳息;其四,提供擔保造成的損失。當然也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考慮訂約機會喪失的損失,但是應當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

此外,如果預約合同中約定有違約金條款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請求違約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如果違約金過低或者過高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關于“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規(guī)定,請求法院合理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

咨詢人: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望京人民法庭張海文

答疑專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程惠炳

問題2:債權人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能否向債務人履行債務?

答疑意見:在債權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能否向債務人履行債務,現(xiàn)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尚無直接規(guī)定。傾向于認為,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相對人未經(jīng)債權人同意,不能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主要理由是:其一,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相對人的債權而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了代位權制度,賦予債權人突破債的相對性直接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履行的權利。如果允許代位權訴訟中相對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就會使得債權人本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獲得清償?shù)哪康穆淇?,必然會使得代位權制度的功能價值大打折扣。其二,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允許相對人直接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利于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代位權作為一項法定權利,債權人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行使。在起訴時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的情況下,若允許相對人在債權人起訴后直接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將會導致債權人的主張因不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條件而不被支持,進而使得債權人承擔了訴訟成本卻不能實現(xiàn)本來依法可以實現(xiàn)的債權,徒增訴累。這還意味著債務人和相對人可以直接影響訴訟程序進程,使債權人的權益實現(xiàn)完全受制于債務人和相對人的行為,很容易造成債務人與相對人惡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局面。

審判實踐中,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終字第2822號、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8民終2477號民事判決等體現(xiàn)了上述裁判思路,可資借鑒。

咨詢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解思辛

答疑專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楊 曉

問題3: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否應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其債權為前提?

答疑意見:傾向于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不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債權為前提。主要理由是:

其一,法律并未規(guī)定在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時,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必須經(jīng)生效判決確定。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債務人的不當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換言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僅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為前提,并未要求該債權須經(jīng)生效法律文書確定。

其二,從撤銷權制度的立法宗旨上看,債權人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等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情形下,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其本身并不涉及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變動。所以,債權人的債權不以其對債務人的債權清償期屆滿、債權數(shù)額確定為必要,更不必以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該債權為前提。

其三,代位權訴訟的類似規(guī)定可資參照。《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務人的相對人僅以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經(jīng)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由,主張債權人提起的訴訟不符合代位權行使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弊鳛楹贤H膬煞N具體制度,代位權的行使與撤銷權的行使均以有效的債權作為前提和基礎。在代位權訴訟中,不以生效法律文書已確認債權人享有債權為前提,撤銷權訴訟中亦應采取類似做法。

咨詢人: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楊燁瑩

答疑專家: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方 曉

問題4:當事人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后撤訴,又再次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時間如何確定?原告起訴解除合同,后變更訴訟請求為繼續(xù)履行,被告主張合同在起訴狀副本送達時解除,應否支持?

答疑意見:第一,對于當事人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后撤訴,又再次起訴主張解除合同時,合同解除時間如何確定的問題,應當體系化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和《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具體而言:

一是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其前提是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張。因此,即使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起訴狀副本已經(jīng)到達對方當事人,在未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確認其主張之前,并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二是實踐中存在當事人一方起訴后又撤訴的,雙方當事人嗣后可能還有履行行為,或者兩次起訴主張解除的理由不同等情況,如果機械地以第一次起訴狀副本送達的時間為合同解除時間,不利于糾紛的有效化解,而且可能會對因相信合同未解除而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在當事人一方撤訴后又再次起訴前的期間內,如果該方當事人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這時應當適用通知合同解除的規(guī)則確定合同解除的時間,即以通知到達對方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

第二,如原告起訴解除合同后又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繼續(xù)履行,也不能以起訴狀副本已經(jīng)送達對方當事人為由認定合同已經(jīng)解除。其基本原理與前述第一個問題是一致的,即合同在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解除合同的主張。原告起訴解除合同后又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下,其解除主張未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并確認,不發(fā)生解除效力。而且如果當事人的訴請已變更為繼續(xù)履行,這時再以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來認定合同已經(jīng)解除,也已明顯不符合客觀實際。當然,如果被告在該案中提出反訴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解除合同的,可以以反訴狀副本送達之日確定解除時間。

咨詢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發(fā)展研究中心)高佳運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陳龍業(yè)

來源丨人民法院報·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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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31期 總13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