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為了增進感情,表達愛意,男女雙方經常會產生轉賬、發(fā)紅包、饋贈禮物等經濟往來。由于雙方的特殊關系,其經濟往來也不會出具借條。但是分手后,給出的財物能要回來嗎?戀愛期間的贈與,又該如何區(qū)別及認定?近日,壽縣法院安豐法庭成功調解一起戀愛分手后要求返還贈與財物的糾紛。

原、被告之前系男女朋友關系,在戀愛期間,原告通過微信、支付寶向被告轉賬14萬余元,雙方于2024年12月份分手。原告認為其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與被告交往,并且轉給被告的金額超出了一般戀愛的日常消費。現(xiàn)雙方已經分手,也無法締結婚姻關系,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轉賬款。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充分聽取雙方意見,掌握了解矛盾所在。調解初期,雙方情緒激動,各執(zhí)一詞,導致調解無法進行下去。為了緩和當事人情緒,承辦法官不斷向雙方釋法明理,通過提及雙方昔日感情等方式耐心調解。在雙方態(tài)度緩和后,法官和雙方就戀愛期間的轉賬資金進行核對,在剔除了雙方共同生活消費及特殊意義轉賬后,整理出被告需要返還原告10萬元。為原被告算清了糊涂賬。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放下心結,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

來源:壽縣人民法院

責編:月月 審核:藍色海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