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強調“法治社會不能容忍傷害法官”,這固然體現(xiàn)了對司法權威的尊重與維護。然而,在真正的法治社會中,每一個生命、每一位公民的安全與尊嚴都應被同等珍視——法治社會不能容忍傷害任何人,這不僅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義,更是社會公平正義的終極追求。

傷害法官之所以引發(fā)強烈關注,源于法官在司法體系中的特殊角色。作為法律的執(zhí)行者,法官手握裁判權,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當法官遭遇暴力威脅甚至人身傷害時,動搖的不僅是個體的安全,更是整個司法體系的權威性與公信力,可能導致公眾對法律失去信任,使法治根基受到侵蝕。因此,對傷害法官行為的零容忍,本質上是對司法秩序和法治尊嚴的捍衛(wèi)。但值得警惕的是,如果將這種關注異化為“法官權益高于一切”的特權思維,無疑偏離了法治的本質。
法治的終極目標,是構建一個平等保護每一個人的社會秩序。從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到刑法、民法等具體法律對人身安全、財產權益的細致保護,法律從未對任何群體設置高低貴賤的差別。農民工在討薪時被暴力對待,孩童在校園中遭受霸凌,獨居老人在詐騙中失去畢生積蓄……這些發(fā)生在普通人身上的傷害事件,同樣在撕裂社會的法治底線。每一個生命都擁有平等的價值,每一起傷害案件都關乎法律的尊嚴與社會的良知。如果只強調對特定群體的保護,而忽視其他個體的苦難,法治就會淪為選擇性保護的工具,背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
傷害行為的社會危害,從來不以受害者的身份為轉移。無論是針對法官、公務員等公職人員,還是普通勞動者、弱勢群體,暴力與侵害都會在社會中引發(fā)連鎖反應:它破壞個體的安全感,制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危機,更可能滋生“以暴制暴”的惡性循環(huán)。當我們容忍對某類人群的傷害時,實際上是在縱容暴力邏輯,讓每個人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只有對所有傷害行為一視同仁地予以嚴懲,才能真正構建起“人人免于恐懼”的法治環(huán)境。
實現(xiàn)對所有人的平等保護,需要全社會形成共識與合力。司法機關在嚴懲傷害法官行為的同時,更應加強對普通公民人身安全的保護力度,杜絕“大案快辦、小案拖延”的現(xiàn)象;立法層面,需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填補弱勢群體保護的空白;社會層面,應通過教育、宣傳弘揚法治精神,讓尊重生命、敬畏法律成為全民共識。唯有如此,才能讓法治的陽光普照每一個角落,讓“不能容忍傷害任何人”從理念轉化為現(xiàn)實。
法治社會的理想圖景,不是將某類群體置于特權的“保險箱”,而是為所有人筑牢安全與尊嚴的屏障。當我們將“零容忍傷害”的標準平等適用于每一個人,法治的公平正義才能真正落地生根,社會才能在和諧與秩序中穩(wěn)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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