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原告陳嘉文、陳嘉雅、陳嘉詩、陳嘉韻與被告陳嘉婉、陳嘉軒系同胞兄弟姐妹。其父親陳宇于2013 年 12 月 14 日去世,母親蘇琴于 2020 年 2 月 7 日去世。父母在世時購置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一號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該房屋建筑面積 75.23 平方米,登記在陳宇名下。

陳宇與蘇琴生前育有六個子女,即長女陳嘉文、次女陳嘉雅、三女陳嘉婉、四女陳嘉詩、長子陳嘉軒、五女陳嘉韻。父母去世后,六子女就一號房屋的繼承分配問題未能協(xié)商一致。陳嘉軒曾于2020 年 8 月 5 日將另外五位繼承人起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后撤回起訴。此后,四原告陳嘉文、陳嘉雅、陳嘉詩、陳嘉韻又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將二被告陳嘉婉、陳嘉軒起訴至法院,后因陳嘉軒不便于回京參加庭審而撤回起訴。但六繼承人始終未能就房屋繼承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于是四原告再次起訴至法院。

二、爭議焦點

原告訴求

四原告陳嘉文、陳嘉雅、陳嘉詩、陳嘉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對一號房屋由四原告及二被告按均等份額依法分割繼承,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訴求

被告陳嘉婉同意四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案涉房屋應由原被告六人平均繼承。被告陳嘉軒庭前表示其母親蘇琴生前表示一號房屋留給陳嘉軒的兒子,其他人無權主張權利,但未提交證據(jù)。在另案中,陳嘉軒曾主張因父母自2006 年開始由其夫婦照顧,且其夫婦及其兒子均患有疾病,生活困難,每月領取困難補貼,故在繼承時應多分份額。

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應如何繼承,是按照被告陳嘉軒主張的留給其兒子,還是由六子女平均繼承,亦或是陳嘉軒因所謂的扶養(yǎng)及困難情況而多分份額。

三、裁判結果

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法院缺席判決陳宇名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一號房屋,由陳嘉文、陳嘉雅、陳嘉婉、陳嘉詩、陳嘉軒、陳嘉韻繼承所有,每人繼承房屋六分之一所有權份額。

四、案件分析

繼承方式的確定

由于陳宇與蘇琴去世時均未留有遺囑、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依據(jù)《民法典》“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份額的分配

在法定繼承中,《民法典》規(guī)定了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陳嘉文、陳嘉雅、陳嘉詩、陳嘉韻、陳嘉婉、陳嘉軒作為陳宇與蘇琴的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巴豁樞蚶^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雖然陳嘉軒主張一號房屋應歸其兒子所有,但未提交證據(jù),法院不予采納。對于陳嘉軒在另案中主張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且生活有特殊困難應多分的觀點,其他繼承人不予認可,且陳嘉軒未提交相應證據(jù),因此法院認定一號房屋應由六子女平均繼承。

五、勝訴辦案心得

充分收集證據(jù)

在繼承糾紛案件中,證據(jù)至關重要。作為原告方,雖然房屋屬于父母共同財產且無遺囑這一事實較為清晰,但仍需全面收集能夠證明親屬關系、房屋產權歸屬等基礎事實的證據(jù)。例如出生證明、戶口本、房產證等,以確保在訴訟中能夠清晰無誤地闡述案件基本事實,不給對方反駁的機會。

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

深入研究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準確理解法定繼承的適用條件、繼承人范圍以及份額分配原則。在本案中,明確了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時法定繼承的唯一性,以及在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存在多分或少分情形下應遵循均等分配原則,從而為訴訟請求提供堅實的法律依據(jù)。

應對被告主張

對于被告提出的各種主張,要及時進行分析和反駁。像本案中被告陳嘉軒提出房屋應留給其兒子以及自己應多分份額的主張,原告方通過對證據(jù)規(guī)則的運用,指出被告缺乏證據(jù)支持,成功促使法院不采信被告的不合理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