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聞網(wǎng)2025年4月16日訊(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 通訊員 王佳淑 趙曼琪) 公司工作群里對離職員工發(fā)布貶損性言論,離職員工得知后起訴維權,未料公司竟然注銷玩起了“消失”。近期,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審結該宗名譽權糾紛案,判令該注銷公司的唯一股東承擔侵權責任,應向離職員工方某賠禮道歉。
據(jù)了解,A網(wǎng)絡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方某為該公司財務人員。2022年7月,方某通過微信提出離職,并與公司相關人員完成工作對接。然而一個月后,該公司微信群里出現(xiàn)了一則《公告》,稱方某“未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及要求辦理離職手續(xù),擅自離崗”“不配合公司進行財務工作的具體交接”等,并提醒群內20余名員工回復知悉。
方某認為A網(wǎng)絡公司用歪曲事實的方式發(fā)布公告,嚴重貶損了其人格尊嚴和工作形象,侵犯了其名譽權,故要求該公司在市級報刊上向其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失費5000元。
另查明,A網(wǎng)絡公司于2022年11月決定解散,李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成立清算組,并擔任該組組長。2023年2月,該公司在收到龍華法院送達的應訴材料后,未經(jīng)清算便辦理公司簡易注銷登記。據(jù)此,龍華法院依法變更李某為本案被告參與訴訟。
龍華法院審理認為,A網(wǎng)絡公司在微信群內發(fā)布《公告》,對方某作出“擅自離崗”“不配合具體交接”等否定性評價,客觀上降低了方某的社會評價,且雙方提交的證據(jù),均不足以證明方某離職時存在上述問題,可認定A網(wǎng)絡公司針對方某作出的不實評價,侵犯了方某的名譽權。
此外,李某作為A網(wǎng)絡公司的一人股東和唯一清算組成員,在明知公司尚有涉訴案件的情況下,虛假陳述公司債務狀況,并辦理公司簡易注銷登記,是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李某需對公司注銷前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因李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注銷涉訴公司,龍華法院變更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李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判決李某向方某賠禮道歉,駁回方某關于精神損失費的訴求。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A網(wǎng)絡公司屬于“一人公司”,在方某離職后對其發(fā)表不實言論,侵犯其名譽權,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以簡易注銷的方式逃避債務,李某作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公司實際管理者,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簡易注銷為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提供了便捷的退出機制,但這種便利不應成為公司惡意逃避債務的“捷徑”。對此類不誠信的訴訟行為,法院依法作出否定性評價,判令李某對公司注銷前侵犯名譽權所形成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引導用人單位在行使公司人事管理職權時,尊重勞動者人格尊嚴。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誠信經(jīng)營,如未經(jīng)清算辦理注銷登記、惡意逃避債務承擔的,股東需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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