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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原告訴求
原告陳陽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 判令被告趙剛、錢明共同返還購房款 1070 萬元;2. 以 1070 萬元為基數(shù),自 2017 年 1 月 12 日起至實際返還之日止,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3. 判令二被告支付違約金 214 萬元;4. 由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陳陽稱,2017 年 1 月 10 日與趙剛簽訂一號房屋買賣合同,趙剛委托錢明收款,其支付首付款及剩余款項后取得房屋。后因房屋實際所有權(quán)人為甲集團公司,買賣合同被法院判決撤銷,導致購房目的無法實現(xiàn),要求二被告返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二)被告答辯
被告趙剛辯稱,認可簽訂合同及此前訴訟事實,已向檢察機關(guān)申請民事審判監(jiān)督且被受理。因生效判決僅判定合同無效,未處置房屋,目前房屋產(chǎn)權(quán)仍登記在其名下,其正尋求司法救濟。認為原告起訴時間過早,利息應從判決生效時起算,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被告錢明未作答辯。
(三)法院認定事實
2021 年 10 月,甲集團公司起訴趙剛、陳陽及第三人乙投資公司,請求確認趙剛與陳陽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將一號房屋過戶給乙投資公司。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5 年甲集團公司與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協(xié)議,委托他人購買一號房屋,房屋實際由甲集團公司出資、還貸并管理。2017 年趙剛與陳陽簽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合同約定成交價 360 萬元,實際成交價 1070 萬元。法院認定趙剛與陳陽惡意串通,損害甲集團公司權(quán)益,判決合同無效,二審維持原判,再審申請被駁回。訴訟中,陳陽出示轉(zhuǎn)賬記錄及付款確認函,證實已支付 1070 萬元購房款,趙剛對此予以認可 。
二、爭議焦點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1. 趙剛、錢明是否應共同返還陳陽 1070 萬元購房款;2. 陳陽主張的利息及違約金能否得到支持;3. 雙方對合同無效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如何劃分。陳陽要求二被告返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趙剛則對返還時間、利息計算及共同責任提出異議。
三、案件分析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予以返還,有過錯方需賠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擔責。
購房款返還責任:生效判決已確認趙剛與陳陽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且雙方均認可陳陽已支付1070 萬元購房款,趙剛應依法返還。陳陽主張錢明共同擔責,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錢明與趙剛存在共同債務關(guān)系,故該訴求不予支持。
違約金與利息主張:合同無效后,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失去效力,陳陽要求支付違約金缺乏依據(jù)。同時,生效判決認定雙方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雙方均存在過錯,陳陽要求趙剛支付利息的訴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四、裁判結(jié)果
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guān)規(guī)定,判決:
趙剛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陳陽1070 萬元;
駁回陳陽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審慎審查交易背景:購房時應充分核查房屋權(quán)屬狀況,避免因權(quán)屬不清陷入糾紛。對于明顯低于市場價、交易流程異常的情況,需提高警惕,核實交易真實性。
規(guī)范合同簽訂流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遵循法定程序,明確交易價格、付款方式、過戶條件等關(guān)鍵條款,避免簽訂陰陽合同或口頭約定,減少法律風險。
恪守誠信交易原則:交易雙方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如實披露房屋信息,杜絕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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